廣東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輔導:行政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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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法條」
第二十二條 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意思分解」
復議審理以書面復議方式為原則,但不排除必要的調查取證。
「重點法條」
第二十四條 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相關法條」 《行政訴訟法》第33條。
「意思分解」
行政復議的證據舉證規則同行政訴訟法相同:被申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自行收集證據。
「重點法條」
第二十八條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 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 適用依據錯誤的;
3 違反法定程序的;
4 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 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復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法律教育網論壇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撤銷違法集資、沒收財物、征收財物、攤派費用以及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產,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相關法條」 《行政訴訟法》第54~55條。
「意思分解」
依以上兩個條文,行政復議決定可分為六種:
1 維持決定(第28條第1款第(一)項);
2 履行決定(第(二)項);
3 變更決定(第(三)項);
4 撤銷決定(第(三)項);
5 確認決定(第(三)項)。確認決定指復議機關經過審查有關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行為或事實行為,宣布該行為違法的復議決定。行政復議法新增加此種決定是因為對于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行為或事實行為,無法適用撤銷決定,只能用確認決定認定其違法。另外,國家賠償法也規定,單獨就行政賠償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要先經行政機關確認其行為違法。
6 責令被申請人賠償的決定。依第29條,又可分為兩種情況:
(1)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復議機關可一并決定賠償(第1款);
(2)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時未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一定條件下復議機關亦可依職權主動作出賠償決定(第2款)。
「不要混淆」
注意第29條第1、2款關于行政賠償程序的區別。
「重點法條」
第三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意思分解」
本條以其特殊的規定,成為考試歷久不衰的熱點:
1 因具體行政行為侵犯自然資源所有權、使用權的行政爭議,適用行政復議前置原則(第1款)。
2 省級政府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使用權作出的確權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不適用訴訟,即這里采行政復議終局原則(第2款)。
「重點法條」
第三十一條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九條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相關法條」 《國家賠償法》第34條;《行政處罰法》第42條。
「意思分解」
1 行政復議期間及延長。
2 行政復議不收費。
「重點法條」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意思分解」
申請人拒不履行行政決定的處理。需要注意的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申請人不同。
復習備考: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輔導:法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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