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輔導:行政復議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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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資源所有權、使用權確認案件
(《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有關問題的批復》規定: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經行政復議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涉及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其他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不適用《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2、治安管理處罰案件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九條)
3、納稅爭議案件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海關法》第六十四條納稅義務人同海關發生納稅爭議時,應當繳納稅款,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工傷保險案件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二)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三)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四)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5、對價格違法的處罰
1999年7月10日國務院批準1999年8月1日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布《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對審計機關的審計決定不服的
國務院《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對地方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應當先向上一級審計機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審計署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應當先向審計署申請復議.審計機關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遇有特殊情況的,作出復議決定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并應當將延長的期限和理由及時通知復議申請人。
復習備考: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輔導:法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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