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輔導:行政復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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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的申請
1、申請時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知道之日是指了解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時,當場交付的按照交付的時間計算,其他方式送達的按照送達的具體方式計算。
2、申請形式: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復議申請的受理
1、受理和受理的期限。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除上述情況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2、對行政復議機關無理拒絕受理的處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3、行政復議申請的移轉。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屬于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自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并告知申請人。接受轉送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根據關于受理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有關受理的決定,但是受理時間,從收到轉送之日起計算。
復習備考: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輔導:法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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