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法律輔導:破產
更新時間:2014-01-06 14: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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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法律輔導: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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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指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根據債權人或債務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對其全部資產進行清算,按一定比例,公平地分配給每一個債權人,以終結債權債務關系。
一、破產程序的特點
破產程序是指審理破產案件,分配破產財產的程序。破產程序有以下幾個特點――①破產程序以申請開始②由合議庭進行審理③破產程序中的問題全部用裁定解決,只有不予受理和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可以上訴。
二、破產制度的適用范圍
我國的破產法有兩個:一個是1986年的,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一個是民事訴訟法的第十九章叫“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這就產生了兩種破產制度,其適用范圍自然不同。
86年的破產法適用于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破產。民事訴訟法第十九章適用于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企業、私人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破產。
聯營企業怎么辦?最高法院《意見》240條規定,聯營各方均為全面所有制企業的,適用八六年的破產法,其余情況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破產還債程序。
至于不是法人的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合伙等,則根本不適用破產制度。
三、破產的條件
由于存在兩種破產制度,破產條件也分兩種。
民訴法――企業法人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即支付不能(資不抵債+信用失靈)。
破產法――企業法人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必須是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的。計劃性虧損和政策性虧損,不算在內。
復習備考: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輔導:法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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