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法律輔導:涉外訴訟的管轄
更新時間:2014-01-06 14:05:55
來源:|0
瀏覽
收藏


國家公務員報名、考試、查分時間 免費短信提醒
摘要 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法律輔導:涉外訴訟的管轄
課程推薦:2014年公務員課程7天免費學 :基礎精講 高效強化 高效押題 專項特訓
個性課程:2014年公務員個性輔導:申論批改 技巧專講 沖刺密卷 個性定制
第241條 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考點]牽連管轄
解析:本條是關于牽連管轄的規定,主要掌握其適用條件
(1)適用于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案件;(2)被告在中國領域內沒有住所;(3)可以由與案件有一定牽連關系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242條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的,不得違反本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考點]協議管轄
[相關法條]《民訴意見》第305條
解析:本條是關于涉外民訴中協議管轄的規定,主要掌握與國內協議管轄的區別
民訴意見》第305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和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當事人不得用書面協議選擇其他國家法院管轄。但協議選擇仲裁裁決的除外。
第243條 涉外民事訴訟的被告對人民法院管轄不提出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承認該人民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
復習備考: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輔導:法理學
編輯推薦
下一篇: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法律輔導:破產
最新資訊
- 2026年國考申論答題紙模板:6類萬能框架+50個主題金句庫(附格式避坑指南)2025-04-03
- 2025年國考備考資料免費下載:高頻成語辨析早讀講義助你突破語言關2024-12-12
- 2025國考申論范文下載:以創新為翼,翱翔制造強國藍天2024-11-15
- 2025年國考申論范文:教養之光,文明社會的金鑰匙2024-11-14
- 2025國考申論寫作范文:以“中國精神”為筆,繪就民族脊梁新篇章2024-11-14
- 2025年國考行測答題技巧:片段積累小技巧,彎路走的少之疑問句2024-11-02
- 【國考必贏】2025國考申論備考:講解稿的滿分秘籍2024-10-23
- 2025國考常識備考之中國山脈2024-10-10
- 2025年國考申論范文:創新引領未來,奮斗鑄就輝煌2024-09-20
- 2025年國考申論范文:守護綠水青山,共繪金山銀山新畫卷2024-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