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法律輔導: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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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考點]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相關法條]
《民訴意見》第168條,《簡易程序規定》第1條、第2條
解析: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是高頻考點,應當掌握下列內容:
1.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只能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
2.適用簡易程序的審級:是能適用于一審。
3.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民訴意見》168條作了進一步的明確: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
《簡易程序規定》第2條,對于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可以自愿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4.根據《簡易程序規定》第1條,基層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2)發回重審的;因為發回重審,本身就意味著案件出現了程序性錯誤或者事實認定方面的錯誤,如果再用簡易程序可能不利于保證案件的的審理質量。(3)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4)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5)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
復習備考: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輔導:法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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