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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務員考試申論熱點:薛蠻子事件

更新時間:2013-09-27 15:29:35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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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國家公務員考試申論熱點:薛蠻子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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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熱點背景】

  1.日前,北京警方根據群眾舉報,在朝陽區安慧北里一帶連續端掉多個賣淫嫖娼窩點,抓獲違法犯罪嫌疑人員27名。其中,廣受外界關注的網絡大V“薛蠻子”,中文名“薛必群”,被警方當場抓獲,經進一步查明,他不僅嫖娼,還涉嫌聚眾淫亂。目前案件正在審查中。

  今年8月下旬以來,陸續有群眾舉報稱,北京市朝陽區安慧北里一帶賣淫嫖娼活動比較嚴重。接報后,北京警方力迅速采取行動,連續端掉多個賣淫嫖娼窩點,先后抓獲違法犯罪嫌疑人27名。公安民警在安慧北里某小區一賣淫嫖娼窩點現場抓獲兩名賣淫嫖娼人員時,涉案男子聲稱自己是美國人,要讓自己的律師來處理此事。經查,這名男子叫薛必群,微博名“薛蠻子”,美籍華人,60歲。涉案女子張某,河南淮陽人。中學文化程度,曾在深圳打工,今年5月從深圳來京。

  據薛、張二人供認,今年8月初以來,二人通過梁某介紹建立聯系,不到二十天時間里,先后3次在安慧北里一帶的梁某、張某暫住地進行賣淫嫖娼活動,共付嫖資3500元。

  警方查明,除張某外,薛必群還與此次行動中抓獲的多名女性涉案人員存有賣淫嫖娼關系,并多次聚眾淫亂。特別是今年5月中旬以來,薛必群至少與10名以上賣淫女頻繁進行賣淫嫖娼、聚眾淫亂活動。據這些涉案女性交待,她們并不知道這名老顧客的真實姓名,只知道他的外號叫“老頑童”。他要求“女孩”年輕、性感、苗條,尤其喜歡在同一地點一次連續招嫖或同時與多名女性聚眾淫亂,還經常拖欠嫖資。就在薛必群因嫖娼被抓獲的前一天下午,他還與4名涉案女性進行了聚眾淫亂活動。據薛必群供認,他在國外生活期間染上了嫖娼惡習,來中國后繼續頻繁嫖娼,對嫖娼和聚眾淫亂活動幾近癡迷。

  8月24日下午,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已將薛因嫖娼被警方依法拘留情況通報美國駐華使館。27日下午,美使館已派員對其進行了領事探視。

  2.薛蠻子為什么能夠長時間的以一種虛假面目出現在我們的面前而不被我們社會識破呢?原因很簡單,就是中國人在人格上一直不獨立,這是我們無法回避的事實。沒有人格上的獨立,就沒有獨立的思想;沒有獨立的思想,其實就意味著我們主動放棄了思考、識別、判斷等等方面的自我能力,我們只能夠依靠感覺或者貼上道德的標簽或者依賴權威人士與意見領袖們等等的言論這樣一種感性來認識一個具體的人。薛蠻子正是對中國這樣一種具體國情民意的最充分、最徹底的利用,比如薛蠻子在包裝自己的時候,在求學經歷方面,頭頂著的不是中國最高級的學府,就是世界最高級的學府,學歷上更是令人羨慕的博士學位。而這樣一種利用,體現了薛蠻子這個人本身的圓滑、世故和小聰明的個性。

  只是薛蠻子終有失算的時候,紙里終將包不住火,屬于薛蠻子的那個時代終將成為過去式,這預示著中國社會即將出現一場重大的變革,這種變革首先是中國社會那種固有的社會結構和社會格局已經出現了松動,接下來的就是中國社會的管理機制必然會因為社會結構和社會格局變化而出現根本的改變。同時,這樣一種社會現象,展現的是中國社會在開始追求進步,并且這也是一種值得推崇和鼓勵的社會現象,這種現象代表著中國社會開始主動的融入到世界的主流文明中去的現實,而最終受益的將是整個民族和社會,這還會成為一種催化劑,促進整個民族更快的復興。

  當然不能夠否認的是類似于薛蠻子這樣的人物,他們不會主動的退出歷史的舞臺,作為利益集團的代表人物,他們根本不愿意失去自我利益,也不會犧牲自我利益,他們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會通過自己權威的身份、意見領袖的身份,自己掌握話語權的權利機會,通過制造概念,來混淆視聽,蠱惑或者迷惑社會和公眾 ,目的是扭曲整個社會進程的發展方向,維系自我利益的不受侵害。而歷史的發展浩浩蕩蕩 ,從來不會以個人的意志為轉移,盡管曲折,但是它終將以自己真實的面目呈現在我們面前。

  網絡謠言的危害極大,它可能傷害個人,使之有口莫辯,在人前抬不起頭,甚至產生輕生念頭;它可能使企業、單位甚至行業名譽受損,經營受挫,困擾不斷,甚至蒙受巨額經濟損失,面臨破產倒閉;它可能引起民眾憤怒,導致社會動蕩。曾主演《赤腳的青春》的韓國影星金漢燮,其藝名被惡意注冊成黃色網站,“金漢燮經營黃色網站”的謠言在網上到處流傳,已兒孫滿堂的金漢燮面臨“跳進漢江難洗清”的窘境。美國光纖設備制造商Emulex曾因謠言造成25億美元的損失。謠言源自一則酷似新聞稿的電子郵件,內容涉及Emulex公司的經營狀況和技術、硬件開發,聲稱公司正受到證券交易委員會調查,將重新核算利潤,且公司老板已經辭職。這篇“新聞稿”被Internet Wire網站采用后,Bloomberg、 DowJones、CNBC等著名網站先后發布,導致Emulex的股票暴跌。

  人類社會自有信息傳播以來,似乎從未杜絕過謠言,這與無法做到信息的全面、完全公開有關。即使在互聯網較為發達的今天,人們所需要了解的信息也無法全部公開或者可以隨時隨地輕而易舉地獲得,這是謠言得以傳播的很重要的社會基礎。如果任何信息(少數需要保密的除外),只要想查詢都可以得到權威準確的信息,謠言傳播的空間就大大縮小了。從社會心理方面看,有學者研究認為,“謠言是復雜社會心理現象的一面鏡子。從這面鏡子里可以看到造謠者、傳謠者和受謠者的種種心理活動和心理傾向。”謠言是人類信息傳播活動的副產品、帶來的負效應。網絡的虛擬性、發帖的匿名性,也給網絡謠言的傳播提供了更便利的條件。

  在社會輿論環境中,網絡大V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他們的好形象、好觀點,有利于向社會傳遞正能量,推動社會的良性發展,反之,則會害人害己。因此,網絡大V應該以“薛蠻子”為戒,嚴守道德、法律底線;更應以身作則,言行一致,從日常工作、生活的各個方面,切實承擔起傳遞正能量的社會責任。

  3.吳忠民指出,應將遏制網絡謠言在內的社會輿論監管納入法治軌道,形成常態化的監管機制,依法加強互聯網管理,依法追究網絡謠言制造者和傳播者的法律責任。

  南開大學法學院老師向波表示,從法制建設角度來說,鏟除網絡謠言首先要界定網絡謠言的概念、由誰來認定;其次,要健全法律,使得互聯網信息相關的法律與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規定相銜接,完善法律責任追究制度,遏制網絡謠言的滋生與傳播。另一方面,也要加快征信體系建設,在互聯網上倡導誠信意識。

  徒法無以自行。支振鋒表示,消除網絡謠言,更要遵循法治的要求辦事,尤其是當公民個人或者組織受到謠言的傷害時,應該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利;而如果造謠誹謗,網絡謠言的始作俑者也要承擔相應的民事、刑事責任,或者接受治安管理處罰。

  除了法制建設外,政府的信息公開也是必要舉措之一。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莫紀宏表示,治理網絡謠言,最有效的辦法是讓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真正有效地運轉起來,讓信息公開的速度大于謠言傳播的速度,讓謠言消失在“陽光信息”下,形成政府和社會公眾共同參與的防范網絡謠言的制度壁壘。莫紀宏建議,首先,政府應當與主流媒體協作,建立防范網絡謠言擴散的預防機制,建立專門機構,配備專門人員,建立防范謠言擴散的預警機制;其次,應及時掌握網絡輿情的發展動向,對可能成為謠言的虛假信息加以重點篩選,盡早采取措施來掌控網絡輿情的發展趨勢;最后,當謠言在網絡上泛濫,具有快速傳播的特性時,政府應當及時有效地公開各種對澄清謠言具有重要作用的信息,讓“信息公開”遏止“謠言擴散”。

  老師們認為,網絡世界是一種公共空間,治理網絡謠言理應是一種公共行動,徹底凈化網絡空間還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

  4.而今,我們正快速迎來一個“人人都是通訊社、個個都有麥克風”的自媒體時代,個性化的自我表達、自由發聲,讓一些本不真實、博人眼球的事件迅速流行于網絡,形成了網絡輿情,其“負面影響”不容小視。由于大多數網民,難以真實、全面了解情況,加之個別心素不正“大V”的煽動,在面對許多公眾事件時,網民很難合理看待問題、理性發言。薛蠻子不是第一個掉下神壇的人,也不會是最后一個,網民的盲目崇拜和跟風,只會掩蓋真實民意,踐踏網絡底線。所以網上發言需要有理有據、有章有法。

  正是由于名人的“名人效應”,加上網友推波助瀾的轉載、評論,名人的一些出位言語往往會“一石激起千層浪”,大大擴大事件的后果和影響范圍,不僅傷害了網民的利益,也不利于了文明網絡環境的創建。身為網絡名人,“一言一語”應該理性,更要嚴格自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5.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下稱《解釋》)公布。該司法解釋通過厘清信息網絡發表言論的法律邊界,為懲治利用網絡實施誹謗等犯罪提供明確的法律標尺。《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該司法解釋今天起實施。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近年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日漸增多,特別是利用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進行造謠誹謗等違法犯罪現象比較突出。出臺司法解釋目的是結合新型犯罪方式的特點,對刑法相關條文的法律適用依法進行解釋,為在司法實踐中準確懲治相關犯罪提供明確的司法解釋依據。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網絡新聞協調局有關負責人介紹,極少數網民在網上散布各類謠言的情況不時出現,有的拼接圖片誹謗他人,還有一些所謂“大V”賬號以“求辟謠”、“求證”等方式故意擴散謠言,讓一些不明真相的網民跟風,損害了網絡媒體的公信力,擾亂了正常傳播秩序,社會公眾對這種現象深惡痛絕。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對這一現象一直予以高度關注,在加強日常執法的同時,正進行集中打擊。

  薛蠻子的“華麗”轉身,讓我們再次相信,網絡并不是無邊際的,也有其底線,推動自媒體時代的良性發展,需要每個網民共同努力。

  【考點分析】

  一、概括題

  閱讀給定資料,概括網絡謠言如此盛行的原因。

  要求:全面、準確、有條理。

  【參考解析】

  一、一些不合理、不公平社會現象未能及時消除,甚至長時間存在。

  二、有少數對社會不滿的個體,利用了公眾的獵奇、從眾心理。

  三、政府信息公開機制仍不健全,信息公開不及時現象仍有發生。

  四、網絡開放性、互動性很強,為網絡社會謠言的滋生、傳播創造了一個“良好”的環境。

  五、網絡法規跟不上網絡發展的速度,缺乏行之有效的網絡監管辦法。

  二、分析題

  參考給定材料,結合當前實際,分析網絡謠言的危害。

  要求:分析全面,思路清晰,語言流暢。

  【參考解析】

  一、網絡謠言加劇社會恐慌。網上一個不負責任的謠言,很容易成為引發社會恐慌的爆點,加劇社會恐慌,對社會正常秩序造成難以愈合的破壞。

  二、網絡謠言引發社會信任危機。網絡造謠者迎合轉型期一些人內心的不安全感和不確定性,利用網民心理弱點,編造散布極具蠱惑性和危害性的謠言,引發社會危機。

  三、網絡謠言損害國家形象。利益的驅使,使得這個產業已滲透到互聯網的各個角落,并形成一批專門從事發帖的水軍。這些謠言既有對公民個體、社會組織的誹謗,也有針對公共事件的捏造,不僅侵害個體權益,污染網絡生態,更影響社會穩定,損害國家形象。

  四、網絡謠言還會損害公眾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很容易誤導不明真相的網民,損害許多公眾的利益

  三、對策題

  結合給定資料,談談如何解決當前網絡謠言問題。

  要求:措施全面、針對性強、具有可操作性。

  【參考解析】

  一、要建立完善的依法查實、懲處網絡謠言傳播者特別是造謠者的機制。

  二、建立高效的信息求證、查實和反饋機制。

  三、建立全網絡系統的協調機制。

  四、建立防堵網絡謠言的工作機制。

  五、實施基于網絡技術特性的防堵措施。

  六、夯實防堵網絡謠言的民眾基礎。

  四、公文寫作

  給定資料中提到薛蠻子等網絡大V事件,請以A區政府工作人員的名義,為社區的宣傳欄寫一份宣傳稿,告知居民不要輕易相信網上的謠言更不能傳播謠言,營造良好文化氛圍。

  要求:(1)內容具體,針對性強;

  (2)用語恰當,通俗易懂;

  (3)不必注意行文格式

  (4)不超過500字。

  不考慮格式。

  架起法律“高壓線”從源頭上遏制謠言

  今年全國公安機關依法打擊網絡謠言犯罪行動開展以來,相繼查處“秦火火”、“立二拆四”等系列網絡造謠傳謠案,查封了11個不法分子私建的“權威”網站,令人拍手稱快。但與同時,也引發一些網民的擔憂:如何定性網絡謠言?

  正值網民普遍擔憂之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于9月9日下午召開新聞發布會,對于如何界定網絡犯罪行為入罪標準給出了司法解釋,及時解答了網友心中的擔憂和疑惑。在《解釋》中,對于誹謗罪構成要件中的“情節嚴重”標準,從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的次數,誹謗行為的后果,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等方面加以具體化,在司法實踐中可操作性更強。對于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行為構成誹謗罪的標準,劃定了清晰界線。這充分體現了法制中國依法打擊謠言的信心和決心,最大限度地保護廣大網民的合法表達權,極大限度地體現法律面前的言論自由,同時從源頭上遏制謠言及其他不實信息。

  我們堅信,只要在法律允許框架內的言論,都能受到法律的保護,一旦是別有用心、惡意炒作的謠言、誹謗類言論,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只有在法律的保駕護航下,才能真正建設一個風清氣正的網絡環境,給我們一個安心舒適的網絡家園。

  五、熱點范文評析

  對待“網絡瘋狗”豈能以禮待之

  近日,有人在網上發帖稱,“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共中央老干部局最新公布數據,離退休領導待遇令人震驚……”據查,這些“信息”是有人故意在網上制造的謠言,中組部和中央老干部局從未發布過此類數據。

  時下,一些別有用心的人經常冒充“將軍”、“部長”、“教授”等名人開博,以“知情人”、“揭黑洞”、“曝內幕”為噱頭,用“中國的腐敗觸目驚心”、“中國公務奢華程度超過任何一個發達國家”等字眼賺取眼球,應者不少、附者云集,大有用所謂的“民憤”、“民意”、“民心”搶占網絡世界、獨領虛擬空間之野心。

  但謠言終歸是謠言,不少被冒名之士紛紛現身訴諸道義和法律,回擊造謠之人、追討侵權之責,讓這些網絡上的宵小之輩無處藏身。

  謠言傷人,應剪掉“網絡長舌婦”之舌。隨著互聯網的普及,為“網絡長舌婦”提供了閑話他人、愚弄眾生的平臺,他們以攻擊他人為樂、羞辱他人為榮,極盡造謠生事、顛倒黑白、歪曲非議、煽風點火、謠言惑眾之能事,制造了“武俠大師金庸已亡”、“小品天王本山移民”、“汶川縣長巨額貪腐”等轟動網界的驚天謠言,無端給“本山大叔”們生出萬般是非、造成千種不便。對網上的長舌之人,應如湖南東安縣公安局局長鄭航那樣,用法律的武器剪去他們的“長舌”。

  謠言擾民,應遏制“網絡瘋長”之勢。從非典期間的“北京封城”,到日本地震后的“鹽荒風波”,再到前些日子的“軍車進京”,著實讓民眾領教了謠言的“威力”,本就恐慌的群眾,在謠言瘋長的牽動下更是驚恐萬分,給社會秩序、經濟秩序、穩定秩序帶來了嚴重挑戰,用“全民受謠言之災”來形容也不為過。遏制“謠言瘋長”之勢,需用法律挖除“傳染源頭”、用技術切斷“傳染途徑”、用教育穩定“易感人群”,堅持打擊造謠生事和引導群眾不信謠、不傳謠“兩手抓、兩手硬”。

  謠言誤國,應嚴防“網絡瘋狗”之疫。謠言誤國教訓深刻,紂王聽信謠言而怒挖比干之心,致商朝滅亡;秦始皇因“亡秦者胡也”的謠言,對平民痛下殺手;乾隆信“叫魂案”,冤殺萬千民眾。古之教訓,今當借鑒。如今,一群“網絡瘋狗”在網上叫囂“中國的腐敗觸目驚心”、“中國公務奢華程度超過任何一個發達國家”的種種謠言,四處鼓吹“網絡無國界”、“互聯網不受限制”的歪理邪說,意在動我邦本、挖我政基、毀我國體。

  有理性、有智慧的國人都當從自己做起,對網絡世界的謠言說“不”,拿出“痛打落水狗”之架勢,對“網絡瘋狗”圍而殲之。

  【文章評析】

  本文標題和中心論點明確,結構清晰完整,邏輯清晰,結尾有力,語言規范又通俗易懂。

  【政策精選】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1589次會議、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

  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9次會議通過)

  法釋〔2013〕21號

  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等規定,對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二)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第二條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一)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

  (三)引發民族、宗教沖突的;

  (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條 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第五條 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第六條 以在信息網絡上發布、刪除等方式處理網絡信息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額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第八條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九條 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犯罪,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的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的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定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條 本解釋所稱信息網絡,包括以計算機、電視機、固定電話機、移動電話機等電子設備為終端的計算機互聯網、廣播電視網、固定通信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絡,以及向公眾開放的局域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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