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產估價考試《案例分析》專題訓練十七
更新時間:2014-01-21 16: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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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房產估價考試《案例分析》專題訓練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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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題:
1.2002年1月,稅務機關對某研究所老師張某2001年度個人收入進行調查,經(jīng)檢查核實張某2002年1~12月份個人所得情況如下:
(1)每月取得工資收入1500元,1~12月份共計18000元;
(2)5月份向某地礦局提供一項專有技術,一次取得特許權使用費50000元;
(3)7月份出版一本專著,取得稿酬12000元;
(4)9月份取得省政府頒發(fā)的科技發(fā)明獎20000元。
在上述各項所得中,除工資收入已由研究所代扣代繳稅款外,張某均未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有關單位也未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義務。
要求:
正確計算張某2002年應補繳的個人所得稅稅款。
答案:
(1)工資收入應納的個人所得稅不足2000元,免稅;
(2)特許權使用費應納的個人所得稅=50000×(1-20%)×20%=8000(元)
(3)稿酬所得應納的個人所得稅=12000×(1-20%)×20%×(1-30%)=1344(元)
(4)省政府頒發(fā)的科技發(fā)明獎20000元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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