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筑師法律法規經濟與施工輔導精選(6)


以上兩種情況和規定要清楚。
(三)土地使用權證書
土地所有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權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一種國家壟斷行為。因為國家是國有土地的所有者,只有國家才能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出讓土地。城市規劃區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方可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協議的方式。
拍賣,是指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在指定的時間、地點組織符合條件的受讓人到場,就所出讓使用權的土地公開叫價競投,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的一種出讓方式。
招標,是指在指定的期限內,由符合條件的單位或個人,用書面投標的形式競投土地,由符合條件的單位或個人,用書面投標的形式竟投土地使用出讓權,由招標人擇優確定土地使用者的方式。招標方式的中標者不一定是標價中的最高者。因為在評標時,不僅要考慮到投標價,而且要對投標規劃方案和投標者的資信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協議出讓,是指土地使用權的有意受讓人直接向國有土地的代表提出有償使用土地的愿望,由國有土地的代表與有意受讓人進行一對一的談判,協商有關事宜。《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商業、旅游、娛樂和豪華住宅的用地,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條件的,不能采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采取雙方協議的方式。采取雙方協議的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這種出讓方式主要用于工業倉儲、市政公益事業、非盈利項目以及政府為調節經濟結構、實施產業政策而需給予優惠、扶持的建設項目等。
土地使用權期限,一般根據土地的使用性質來確定,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為:
居住用地70年:
工業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體育用地∞年;
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
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超出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而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土地使用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兩年未動工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出讓權。
(四)拆遷安置
2001年 國務院以國務院第305號令的形式發布了《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五)組織實施勘察、設計工作,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后方可辦理開工證的手續。
(六)土地開發
土地開發的主要內容是指房屋建設的前期準備,平整場地、實現水通、電通、路通的“三通一平”。把自然狀態的土地變成可供建設房屋和各類設施的建筑用地。
(七)施工招標、投標
(八)申領開工證,進入施工安裝階段
建筑法第7條規定申領開工證應由業主向縣級以上政府部門辦理。建設部1999年12月1日發布71號令。其中第二條規定: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飾、裝修和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應向縣級以上主管部門申領開工證(投資30萬元以下或300平方米以下可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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