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筑師建筑設計基礎理論輔導(六)


第三節 居住區規劃設計原理、規范及評價標準一級建筑師
居住區規劃設計應遵照以人為本、生態優化、科技先導、綜合效益原則和社區文明原 則。在人類住區建設中應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堅持經濟、社會和環境三方面效益的全面 推進,并駕齊驅,不可偏頗。強調在一定質量的前提下保持經濟增長,在效率與公平的基 礎上滿足社會需求,在經濟和環境協調的原則下保證資源的持續利用。 居住區規劃設計遵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 GB 50180-93-2002年版。
一、居住區構成
一般稱"居住小區",是被居住區級道路或自然分界線所圍合,并與居住人口規模 7000-15000人相對應,配建有一套能滿足該區居民基本的物質與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 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區按居住戶數或人口規??煞譃榫幼^、小區、組團三級。居住區戶數為10000r-16000, 30000-50000人;居住小區戶數為3000-5000, 10000-15000人;組團戶數為 300~1000, 1000-3000人。
居住區的規劃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區一小區一組團、居住區一組團、小區一組團及獨 立式組團等多種類型。
居住區,也稱"城市居住區",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規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 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線所圍合,并與居住人口規模(30000-50000人,或10000'-15000戶) 相對應,配建有一整套較完善的、能滿足該區居民物質與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的 居住生活聚居地。
小區,也稱"居住小區",是被居住區級道路或自然分界線所圍合,并與居住人口規 模(7000-15000人,或2000-'4000戶)相對應,配建有一套能滿足該區居民基本的物質 與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組團,又稱居住組團,指一般被小區級道路分隔,并與居住人口規模( 1000-3000 人,或300-700戶)相對應,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礎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區規劃總用地,應包括居住區用地和其他用地兩類。 居住區用地(R)包括住宅用地(ROl)、公建用地(R02 )、道路用地(R03 )、公共綠地 (R04)四項內容。
二、場地選擇
居住區的正確選址是提高環境質量的首要條件。選址必須在城市總體規劃、次區域規 劃及分區規劃的指導下合理進行。充分考慮城市文脈的延續與繼承,居民居住意愿與行為 方式,并兼顧投資環境效果和開發建設的便利。
除此之外,居住區的選址還應充分考慮下列因素: 經濟政策因素:小區的選址應結合房改政策的貫徹,對市場的影響,通過調研確定社 會定位,以期獲得良好的市場回報。
周邊環境因素:居住區的選址,應遵循"生活接近自然環境"的原則,選擇環境優 美,周邊自然環境可以利用的地區。要求在開發建設過程中,保留原有地形、地貌、植被 和水面,要使小區的建設與城市和地域有廣泛的聯系,融會在其中。 要避免大氣污染、水源污染,遠離噪聲,避免交通干線的干擾和穿越,保護居住區的居 住質量。對已有的不利因素,在規劃設計中應予以進行有效的處置,改善環境質量水平。
《2000年小康型城鄉住宅科技產業工程城市示范小區規劃設計導則》對居住區場地 選擇規定如下:
(1)小區選址應在城市規劃指導下,選擇符合居住功能要求、環境良好、有利于開發 建設的新建地區或適宜舊區改建地段。
(2)小區選址應綜合考慮所在地區的經濟現狀與發展趨勢,住房制度改革,主要服務 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為示范小區的規劃建設以及產業的經營與管理創造有利條件。
(3)小區應選擇具有良好植被和小氣候環境以及有利地形、地貌的地區。必須避免嚴 重的交通、噪聲干擾和工農業有害排放物的污染與侵害。
(4)小區所在地段與城市或地區商業中心之間應有較好的通達性和便捷的出行條件。
(5)小區所在地應具備較好的文化教育及醫療衛生等設施。
(6)小區應具備供水、排水、供電、供燃氣、電訊、影視接收及供熱(北方地區)等市政工程條件,并能方便與城市市政工程管網銜接。
(7)小區用地應具有良好的地質條件。必須避免地質復雜、土壤承載力差、地勢低洼 又不易排澇等不良的工程地質條件,也應避開風口、滑坡和洪水侵襲的地段。 為了保證小區配套設施的完善,并有利于社區建設,示范小區用地規模宜在10hm2以上。 雖然,試點小區只是居住區建設的一部分,但在我國改革開放20余年中的居住區建 設起到了示范作用,確實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城鎮居住區的建設應以此為標準,確實提 高居住環境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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