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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工作階段有關內容

更新時間:2014-10-29 09:32:34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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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城市規劃綱要的主要內容

  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的主要任務是:研究確定城市總體規劃的重大原則,并作為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的依據。其主要內容如下:

  (1)論證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條件,原則確定規劃期內城市發展目標;

  (2)論證城市在區域發展中的地位,原則確定市(縣)域城鎮體系的結構與布局;

  (3)原則確定城市性質、規模、總體布局,選擇城市發展用地,提出城市規劃區范圍的初步意見;

  (4)研究分析確定城市能源、交通、供水等城市基礎設施開發建設的重大原則問題,以及實施城市規劃的重要措施。

  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的成果包括文字說明和必要的示意性圖紙。

  二、城市總體規劃的主要內容

  城市總體規劃的主要任務是:綜合研究和確定城市性質、規模和空間發展狀態,統籌安排城市各項建設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項基礎設施,處理好遠期發展與近期建設的關系,指導城市合理發展。

  城市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20年,同時應當對城市遠景發展作出輪廓性的規劃安排。近期建設規劃是總體規劃的一個組成部分,應當對城市近期的發展布局和主要建設項目作出安排。近期建設規劃期限一般為5年。建制鎮總體規劃的期限可以為10~20年,近期建設規劃可以為3~5年。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設市城市應當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自治縣、旗)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應當編制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市域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包括:分析區域發展條件和制約因素,提出區域城鎮發展戰略,確定資源開發、產業配置和保護生態環境、歷史文化遺產的綜合目標;預測區域城鎮化水平,調整現有城鎮體系的規模結構、職能分工和空間布局,確定重點發展的城鎮;原則確定區域交通、通訊、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設施的布局;提出實施規劃的措施和有關技術經濟政策的建議。

  (2)確定城市性質和發展方向,劃定城市規劃區范圍。

  (3)提出規劃期內城市人口及用地發展規模,確定城市建設與發展用地的空間布局、功能分區,以及市中心、區中心位置。

  (4)確定城市對外交通系統的布局以及車站、鐵路樞紐、港口、機場等主要交通設施的規模、位置,確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統的走向、斷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確定主要廣場、停車場的位置、容量。

  (5)綜合協調并確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電、通訊、燃氣、供熱、消防、環衛等設施的發展目標和總體布局。

  (6)確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標和總體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線。

  (7)確定城市園林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及總體布局。

  (8)確定城市環境保護目標,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9)根據城市防災要求,提出人防建設、抗震防災規劃目標和總體布局。

  (10)確定需要保護的風景名勝、文物古跡、傳統街區,劃定保護和控制范圍,提出保護措施,歷史文化名城要編制專門的保護規劃。

  (11)確定舊區改建、用地調整的原則、方法和步驟,提出改善舊城區生產、生活環境的要求和措施。

  (12)綜合協調市區與近郊區村莊、集鎮的各項建設,統籌安排近郊區村莊、集鎮的居住用地、公共服務設施、鄉鎮企業、基礎設施和菜地、園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劃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綠色空間。

  (13)進行綜合技術經濟論證,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方法的建議。

  (14)編制近期建設規劃,確定近期建設目標、內容和實施部署。建制鎮總體規劃的內容可以根據其規模和實際需要適當簡化。

  城市總體規劃的文件及主要圖紙:

  (1)總體規劃文件包括規劃文本和附件,規劃說明及基礎資料收入附件。規劃文本是對規劃的各項目標和內容提出規定性要求的文件,規劃說明是對規劃文本的具體解釋(以下有關條款同)。

  (2)總體規劃圖紙包括:市(縣)域城鎮布局現狀圖、城市現狀圖、用地評定圖、市(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圖、城市總體規劃圖、道路交通規劃圖、各項專業規劃圖及近期建設規劃圖。圖紙比例:大、中城市為1/10000~1/25000,小城市為1/5000~1/10000,其中建制鎮為1/5000;市(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圖的比例由編制部門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三、分區規劃的主要內容

  編制分區規劃的主要任務是: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對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設施、城市基礎設施的配置作出進一步的安排,以便與詳細規劃更好地銜接。

  分區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原則規定分區內土地使用性質、居住人口分布、建筑及用地的容量控制指標。

  (2)確定市、區、居住區級公共設施的分布及其用地范圍。

  (3)確定城市主、次干道的紅線位置、斷面、控制點坐標和標高,確定支路的走向、寬度以及主要交叉口、廣場、停車場位置和控制范圍。

  (4)確定綠地系統、河湖水面、供電高壓線走廊、對外交通設施、風景名勝的用地界線和文物古跡、傳統街區的保護范圍,提出空間形態的保護要求。

  (5)確定工程干管的位置、走向、管徑、服務范圍以及主要工程設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圍。

  分區規劃文件及主要圖紙:

  (1)分區規劃文件包括規劃文本和附件,規劃說明及基礎資料收入附件。

  (2)分區規劃圖紙包括:規劃分區位置圖、分區現狀圖、分區土地利用及建筑容量規劃圖、各項專業規劃圖。圖紙比例為1/5000。

  四、詳細規劃的主要內容

  詳細規劃的主要任務是:以總體規劃或者分區規劃為依據,詳細規定建設用地的各項控制指標和其他規劃管理要求,或者直接對建設作出具體的安排和規劃設計。

  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根據城市規劃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一般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以控制建設用地性質、使用強度和空間環境,作為城市規劃管理的依據,并指導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詳細規定所規劃范圍內各類不同使用性質用地的界線,規定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或者有條件地允許建設的建筑類型。

  (2)規定各地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控制指標;規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車泊位、建筑后退紅線距離、建筑間距等要求。

  (3)提出各地塊的建筑體量、體型、色彩等要求。

  (4)確定各級支路的紅線位置、控制點坐標和標高。

  (5)根據規劃容量,確定工程管線的走向、管徑和工程設施的用地界線。

  (6)制定相應的土地使用與建筑管理規定。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文件和圖紙:

  (1)控制性詳細規劃文件包括規劃文本和附件、規劃說明及基礎資料收入附件。規劃文本中應當包括規劃范圍內土地使用及建筑管理規定。

  (2)控制性詳細規劃圖紙包括規劃地區現狀圖、控制性詳細規劃圖紙。圖紙比例為1/1000~1/2000。

  對于當前要進行建設的地區,應當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用以指導各項建筑和工程設施的設計和施工。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建設條件分析及綜合技術經濟論證;

  (2)作出建筑、道路和綠地等的空間布局和景觀規劃設計,布置總平面圖;

  (3)道路交通規劃設計;

  (4)綠地系統規劃設計;

  (5)工程管線規劃設計;

  (6)豎向規劃設計;

  (7)估算工程量、拆遷量和總造價,分析投資效益。

  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文件和圖紙:

  (1)修建性詳細規劃文件為規劃設計說明書;

  (2)修建性詳細規劃圖紙包括:規劃地區現狀圖、規劃總平面圖、各項專業規劃圖、豎向規劃圖、反映規劃設計意圖的透視圖。圖紙比例為1/500~1/2000。

  五、城市總體規劃的調整和修改

  城市總體規劃的調整,是指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情況,按照實際需要對已經批準的總體規劃作局部性變更。局部調整的決定由城市人民政府作出,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原批準機關備案。

  總體規劃的修改,是指城市人民政府在實施總體規劃的過程中,發現總體規劃的某些基本原則和框架已經不能適應城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要求,必須作出重大變更。修改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組織進行,必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原批準機關審批。

  六、城市規劃的審批

  城市規劃必須堅持嚴格的分級審批制度,以保障城市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1)城市規劃綱要要經城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

  (2)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批: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

  省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百萬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和國務院指定城市的總體規劃,由所在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設市城市的總體規劃,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中市管轄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

  城市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在向上級人民政府報請審批城市總體規劃前,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

  (3)單獨編制的城市人防建設規劃,直轄市要報國家人民防空委員會和建設部審批;一類人防重點城市中的省會城市,要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大軍區人民防空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國家人民防空委員會和建設部審批;一類人防重點城市中的非省會城市及二類人防重點城市需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并報國家人民防空委員會、建設部備案;三類人防重點城市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并報省、自治區人民防空辦公室、建委(建設廳)備案。

  (4)單獨編制的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規劃,由國務院審批其總體規劃的城市,報建設部、國家文物局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單獨編制的其他專業規劃,經當地城市規劃總體部門審核后,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

  (5)城市分區規劃經當地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

  (6)城市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已編制并批準分區規劃的城市的詳細規劃,除重要的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外,可由城市人民政府授權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批。

  以上關于城市規劃工作中各個階段的內容和審批辦法的規定,是根據我國現階段的實際情況制定的。

  其他國家由于政體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不同,對城市規劃的內容、深度、方法、規劃側重點和審批制度等都各有不同的要求和規定。了解和研究他們的情況,有助于改進我們的規劃編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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