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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課件5

更新時間:2013-07-22 09:46:12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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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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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立法指導思想

  制定《城鄉規劃法》的指導思想是:按照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統籌城鄉建設和發展,確立科學的規劃體系和嚴格的規劃實施制度,正確處理近期建設與長遠發展、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現代化建設與歷史文化保護等關系,促進合理布局,節約資源,保護環境,體現特色,充分發揮城鄉規劃在引導城鎮化健康發展、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中的統籌協調和綜合調控作用。

  二、立法背景

  《城鄉規劃法》是由建設部起草的。它總結了1990年4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規劃法》和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的實施經驗,結合我國城鎮化發展戰略實行以來城市經濟社會發展中城鄉規劃管理遇到的一些新問題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客觀需要,形成《城鄉規劃法(修訂送審稿)》,提請國務院審議。

  國務院法制辦收到《城市規劃法(修訂送審稿)》后,反復征求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等部門和北京、上海等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清華大學、同濟大學、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等科研機構的意見,到陜西、江蘇、北京、上海、廣東等地進行調研,并專門召開了老師論證會和有關部門的協調會。國務院法制辦會同建設部和有關部門多次進行研究、論證、協調、修改,并按照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五中全會提出的統籌城鄉發展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進一步對有關內容作了補充、完善,形成了《城鄉規劃法 (草案)》,經過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2007年4月2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對《城鄉規劃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后,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發各省(區、市)和中央有關部門等單位征求意見,法律、財經和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召開座談會,聽取意見,還到一些地方調研,并就有關問題同有關部門交換意見,反復研究。2007年8月10日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8月21日再次審議后,8月24日將修改情況提交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進行第二次審議。之后,法制、法制工作委員會就進一步修改草案,同有關部門交換意見,9月27日和10月22日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審議。經常務會兩次審議修改,認為比較成熟,于2007年10月24日將草案第三次審議稿提交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分組審議,會議建議進一步修改后提交本次會議表決通過。法制委員會10月25日召開會議,再次逐條審議和進行修改,10月27日會議對建議表決稿進行審議,于10月28日通過并公布。

  三、制定《城鄉規劃法》的重要意義

  制定《城鄉規劃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依靠法律的權威,運用法律的手段,保證科學、合理地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統籌城鄉建設和發展,實現我國城鄉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城市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從而推動我國整個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城鄉的建設和協調發展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城鄉規劃涉及很多領域,而且隨著經濟社會的大發展,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新經驗,在新的形勢下,以城市論城市、以鄉村論鄉村的規劃制定與實施管理模式,已經不能適應現實的需要和時代的要求,必須充分考慮統籌城鄉建設和發展,加強統一的城市與鄉村的規劃,建設與管理,強化城鄉規劃的有效調控、引導、綜合、協調職能,才能保證城市與鄉村的發展建設遵循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進行科學合理的發展和協調運轉。制定《城鄉規劃法》的重要意義,就在于與時俱進,通過新立法來提高城鄉規劃的權威性和約束力,進一步確立城鄉規劃的法律地位與法律效力,以適應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城市建設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發展的需要,使各級政府能夠對城鄉發展建設更加有效地依法行使規劃、建設、管理的職能,從而進一步促進我國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地健康發展。

  《城鄉規劃法》共七章、七十條,對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的重要原則和全過程的主要環節作出了基本的法律規定,成為我國各級政府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工作的法律依據,也是人們在城鄉發展建設活動中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

  第一章 總則。共十一條,主要對本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適用范圍、調整對象、城鄉規劃制定和實施的原則、城鄉規劃與其他規劃的關系、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的經完來源保障,以及城鄉規劃組織編制和管理與監督管理體制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共十六條,主要對城鄉規劃的組織編制和審批機構、權限、審批程序,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和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等應當包括的內容,以及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和基礎資料,城鄉規劃草案的么告和公眾、老師和有關部門參與等作了明確的規定。

  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共十八條,主要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施城鄉規劃時應遵守的基本原則,城市、鎮、鄉和村莊各項規劃、建設和發展實施規劃時應遵守的原則近期建設規劃,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建設工程規劃管理、鄉村建設規劃管理、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等及其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核發,以及規劃條件的變更,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和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報送等作了明確的規定。

  第四章 城鄉規劃的修改。共五條,主要對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修改組織編制與審批機關、權限、條件、程序、要求,近期建設規劃的修改,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發放后城鄉規劃的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的修改要求等作了明確的規定。

  第五章 監督檢查。共七條,主要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機構、權限、措施、程序、處理結果以及行政處分、行政處罰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共十二條,主要對有關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在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中所發生的違法行為,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所出現的違法行為,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所產生的違法建設行為的具體行政處分、行政處罰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第七章 附則。共一條,規定了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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