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復習資料21


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暫行規定
1.定義
本規定所稱強制性內容,是指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城市詳細規劃中涉及區域協調發展、資源利用、環境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管理、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內容。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是對城市規劃實施進行監督檢查的基本依據(見第二條)。
2.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的基本要求
(1)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是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的必備內容,應當在圖紙上有準確標明,在文本上有明確、規范的表述,并應當提出相應的管理措施。
(2)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必須明確強制性內容(見第三條、第四條)。
3.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1)省域內必須控制開發的區域。包括:自然保護區、退耕還林(草)地區、大型湖泊、水源保護區、分滯洪地區,以及其他生態敏感區。
(2)省域內的區域性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包括:高速公路、干線公路、鐵路、港口、機場、區域性電廠和高壓輸電網、天然氣門站、天然氣主干管、區域性防洪、滯洪骨干工程、水利樞紐工程、區域引水工程等。
(3)涉及相鄰城市的重大基礎設施布局。包括:城市取水口、城市污水排放口、城市垃圾處理場等(見第五條)。
4.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1)市域內必須控制開發的地域。
(2)城市建設用地。包括:規劃期限內城市建設用地的發展規模、發展方向,根據建設用地評價確定的土地使用限制性規定;城市各類園林和綠地的具體布局。
(3)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城市主干道的走向、城市軌道交通的線路走向、大型停車場布局;城市取水口及其保護區范圍、給水和排水主管網的布局;電廠位置、大型變電站位置、燃氣儲氣罐站位置;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
(4)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包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確定的具體控制指標和規定;歷史文化保護區、歷史建筑群、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區的具體位置和界線。
(5)城市防災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標準、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與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設施布局;地質災害防護規定。
(6)近期建設規劃。包括:城市近期建設重點和發展規模;近期建設用地的具體位
置和范圍;近期內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風景資源的具體措施(見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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