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城市規劃原理復習資料6


26. 城市總體規劃的調整,是指城市人們政府根據城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情況,按照實際需要對已經批準的總體規劃作局部性變更。
27. 城市總體規劃的修改,是指城市人民政府在實施總體規劃的過程中,發現總體規劃的某些基本原則和框架已經不能適應城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要求,必須作出重大變更。
28. 修改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組織進行,并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原批準機關審批。
29. 城市規劃的審批:城市規劃綱要要經城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百萬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和國務院指定城市的總體規劃,由所在地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設市城市的總體規劃,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縣人民政府所在的鎮的總體規劃,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中市管轄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
城市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在向上級人民政府報請審批城市總體規劃前,必須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
單獨編制的城市人防建設規劃,直轄市要報國家人民防空委員會和建設部審批;一類人防重點城市中的省會城市,要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大軍區人民防空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國家人民防空委員會和建設部審批;一類人防重點城市中的非省會城市及二類人防重點城市須報省、自治區人民防空辦公室、建委(建設廳)備案。
單獨編制的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規劃,由國務院審批其總體規劃的城市,報建設部、國家文物局審批;其他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規劃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報建設部、國家文物局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級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城市分區規劃經當地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
城市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已編制并批準分區規劃的城市的詳細規劃,除重要的詳細規劃由城市城市人民政府審批外,可由城市人民政府授權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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