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城市規劃師考試管理與法規考點輔導32


《防洪標準》(GB 50201--94)
建設部在1994年6月批準并發布了《防洪標準》,為強制性國家標準,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適用范圍
適用于城市、鄉村、工礦企業、交通運輸設施、水利水電工程、動力設施、通信設施、文物古跡和旅游設施等防護對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區防御潮水的規劃、設計、施工和運行管理工作。
2、防洪標準的確定
(1)防護對象的防洪標準應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現期表示;對特別重要的防護對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根據防護對象的不同需要,其防洪標準可采用設計一級或設計、校核兩級。
(2)下述防護對象的防洪標準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①當防護區內有兩種以上的防護對象,又不能分別進行防護時,該防護區的防洪標準,應按防護區和主要防護對象兩者要求的防洪標準中較高者確定;
?、趯τ谟绊懝卜篮榘踩姆雷o對象,應按自身和公共防洪安全兩者要求的防洪標準中較高者確定;
③兼有防洪作用的路基、圍墻等建筑群、構筑物,其防洪標準應按防護區和該建筑物、構筑物的防洪標準中較高者確定;
?、茉馐芎闉幕蚴潞髶p失巨大,影響十分嚴重的防護對象,可采用高于本標準規定的防洪標準;
?、菰馐芎闉幕蚴潞髶p失及影響均較小或使用期限較短及臨時性的防護對象,可采用低于本標準規定的防洪標準。
3、城市防洪標準
特別重要的城市(大于等于150萬人):大于等于200年;
重要城市(50萬至150萬人):100~200年;
中等城市(20萬至50萬人):50~100年;
一般城鎮(小于等于20萬人):20~50年。
4、其他規定
技術規范
一、《城市規劃工程地質勘察規范》(CJJ 57--94)
建設部發布《城市規劃工程地質勘察規范》為行業標準,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29日,建設部批準《城市規劃工程地質勘查設計規范》的一些條文為強制性條文。
1、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各類城市規劃的工程地質勘察。
2、一般規定
①為總體規劃勘察階段和詳細規劃勘察階段
② 城市規劃內的各場地,根據其場地條件和地基的復雜程度分為I、Ⅱ、Ⅲ三類。
③ 詳細規劃勘查階段,近期建設區內的擬建工程的等級,應根據地基損壞造成工程破壞的后果的嚴重性分為:一級,很嚴重(重大工程,20層以上的高層建筑等);二級,嚴重(一般工程);三級,不嚴重(次要工程)。
3、總體規劃階段
(1)總體規劃勘察
(2)對于地震區的城市的相關規定
(3)在規劃實施過程及遠景發展中,應調查研究并預測地質條件變化或然率活動引起的環境地質問題
(4)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勘察報告
4、詳細規劃階段
詳細規劃勘察應的內容:(1)對規劃區內各建筑地段穩定性作出工程地質評價;(2)確定規劃區內近期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公用事業、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及其他公共設施的總平面布置;(3)擬建的重大工程地基基礎設計和不良地質現象的防治等提供工程地質依據、建議及其他技術經濟論證依據。
5、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勘察前的有關規定
6、勘察報告:勘察報告正文和工程地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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