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備考加油站: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4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申請資質證書。非獨立法人的機構,不得以分支機構名義承攬業務。
第二十八條 兩個以上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合作編制城鄉規劃,資質等級較高的一方應對編制成果質量負責。
第二十九條 編制城鄉規劃以及所提交的規劃編制成果,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符合與城鄉規劃編制有關的標準、規范。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提交的城鄉規劃編制成果,應當在文件扉頁注明單位資質等級和證書編號。
第三十條 資質許可機關可以依法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進行必要的檢查,并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資質證書,有關人員的職稱證書、注冊證書、學歷證書、社會保險證明等,有關城鄉規劃編制成果及有關質量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及有關規范和標準的行為。
資質許可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
第三十一條 資質許可機關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不得妨礙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單位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違法從事城鄉規劃編制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者處理建議及時告知該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許可機關。
第三十三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取得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由原資質許可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
(一)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依法注銷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并公告其資質證書作廢,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及時將資質證書交回資質許可機關: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依法終止的;
(三)資質依法被撤銷、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信用檔案信息。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信用檔案應當包括單位基本情況、業績、合同履約等情況。被投訴舉報和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信用檔案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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