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城市規劃師知識點之行政法學的有關知識(三)


行政法學的有關知識(三)
4、掌握行政法治原則的基本內容P19―21
行政法治原則是指導行政法的立法和實施的基本原則。具體分解為行政合法性原則、行政合理性原則和行政應急性原則。
(1)行政合法性原則。是指行政管理權的存在與行使,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法律,不得與法律相抵觸。具體內容包括3方面內容:①行政職權必須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要求行政主體(指履行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在其法定的權限內行使行政職權。②行政職權必須依據法律行使。要求行政主體行使職權,既不能違反行政實體規范,也不能違反行政程序規范。不履行或拖延法定職責,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③行政授權、行政委托必須有法律依據,按法定程序進行,不得違反法律要旨。
(2)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指行政行為的內容要客觀、適度、合乎理性,要求行政機關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不得濫用自由裁量權。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情況有三種:①在法律沒有規定限制條件情況下,行政機關在不違反憲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所采取的必要措施。②法律只規定了模糊的標準,而沒有規定明確的范圍和方式,行政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和對法律的合理解釋,在不違背常規情況下所采取的具體措施。③根據法律明確規定的范圍、幅度和方式,由行政機關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采用。合理性原則的具體內容有5點:①行政行為應當符合相對方的客觀實際;②行政行為應當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不得考慮不相關構因素;③平等適用法律規范,不得對相同事實給予不同的對待;④符合自然規律;⑤符合社會公德。
(3)行政應急性原則。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緊急的情況下,出于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經法律授權的特定的一級政府批準,行政機關可以采取沒有法律依據或與法律依據相抵觸的措施,事后必須報法定國家機關予以確認。從廣義上講,行政應急原則是合法性原則、合理性原則的非常原則,是它們的補充,是行政法治原則特殊的、重要的內容。一般而言,行政應總權力的行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①是存在明確無誤的緊急情況。②是非法定機關行使緊急權力,事后應報法定機關予以確認。③是行政機關作出應急行為應受有權機關的監督。④是應急權力行使應該適當,將損害控制在最小程度和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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