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師輔導:城鄉規劃行政處罰2


四、行政處罰的種類、適用和程序$lesson$
1.行政處罰的種類
《行政處罰法》中規定了行政處罰的六種類型。即: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產;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行政拘留。還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2.行政處罰的適用
(1)行政罰與責令糾正并行。行政機關不能一罰了事,而是要通過阻止、矯正行政違法行為,責令違法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恢復被侵害的管理秩序。因此,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
(2)一事不再罰款。對違法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罰款的行政處罰。
(3)行政處罰折抵刑罰。行政處罰與刑罰的適用范圍向競合時,如無法判斷違法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可以先適用行政處罰。當發現已經構成犯罪時,應及時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折抵相應刑期。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
(4)行政處罰追究時效。違法行為在兩年之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是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持續或連續狀態時,從行為終了時算起。
3.行政處罰的程序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是:調查取證;審查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交付或者送達行政政處罰書。
五、《城鄉規劃法》規定的法律責任
1.有關人民政府違反《城鄉規劃法》的行為及承擔的法律責任
(1)依法應當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編制、審批、修改城市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城鄉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違反《城鄉規劃法》的行為及承擔的法律責任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1)未依法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2)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4)未依法對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的;
(5)同意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前未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的;
(6)發現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的規定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行為,而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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