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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師輔導資料:自然環境條件氣象

更新時間:2012-02-01 09:43:08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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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環境條件:氣象建筑場地設計要求

  (一)熟悉自然環境條件

  1.氣象條件

  (1)太陽輻射:其強度與日照串在不同緯度地區存在差異,會影響建筑物的日照標準、間距、朝向,其中日照間距直接影響建筑密度、容積率和用地指標等。

  (2)風象:對場地的影響,以風向、風速及污染系數三個參數表示。風向是從外圍吹向中心的方向,通常用風向頻率玫瑰圖表示一地區的風向;風速大小決定風力,通常用平均風速玫瑰圖表示;從水平性質說,下風向受污染程度與該方向風向頻率成正比,與風速大小成反比。

  (3)氣溫:指高出地面1.5m高處測得的空氣溫度。考生要掌握的資料:常年絕對最高氣溫和絕對最低氣溫,歷年最熱月、最冷月的月平均氣溫等資料。

  (4)降水量:指落在地面上的雨、雪、冰雹等水質物,未經蒸發、滲透等損耗,聚積在水平面上的厚度,單位:mm。考生要掌握的資料:平均年降雨量,暴雨持續時間及最大降雨量。初終雪日期,積雪最大厚度,土壤凍結最大深度等資料。

  自然環境條件-地形地貌

  2.地形地貌

  (1)類型:宏觀劃分為山地、丘陵、平原三類。進一步劃分為山谷、山坡、山丘、沖溝、盆地、河漫灘、階地等。

  (2)對場地設計的影響:場地的地形地貌直接影響場地沒計的布局與豎向設計,體現在總體布局、平面結構和空間布置上,并且與小氣候的形成有關;建設中應充分利用和結合自然地面坡度,減少土石方工程量,降低施工難度和建設成本。

  (3)工程地質條件:建筑物對土壤允許承載力要求:一層建筑60~l00kPa;二、三層建筑100―120kPa;四、五層建筑120kPa,當地基承載力小于l00kPa時,應注意地基的變形問題。

  城市規劃對設計的要求-用地、紅線

  (二)熟悉城市規劃對設計的要求

  1.用地控制

  城市規劃對建設項目用地有嚴格的控制,這些控制通常是借助于幾種特定的控制線來完成的。

  (一)征地界線與用地紅線

  征地界線就是土地使用者所征用土地的邊界線,由城市規劃部門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劃定。征地界限內的土地并不完全歸土地使用者所有,而是包含著一部分城市公共設施用地,例如代征城市道路用地、公共綠地等。

  用地紅線是各類建筑工程項目用地的使用權屬范圍的邊界線,它是指在征地范圍內實際可供土地使用者用于建設的區域的邊界線。

  (二)道路紅線

  道路紅線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劃定,并在用地條件圖中明確標注。一般情況下,道路紅線之間的用地均為城市道路用地,不得隨意占用。建筑物一般不得超出道路紅線建造。

  (1)道路紅線與用地邊界線等關系有如下幾種:

  第一,道路紅線與用地邊界線重合,表明場地與城市道路相連。這是場地與城市道路之間最常見的一般關系。

  第二,道路紅線與用地邊界相交,表明城市道路穿過場地。此時,場地中被城市道路占用的土地屑城市道路用地,不能用于場地內建設項目的建設使用;場地的建設使用范圍以道路紅線為界限。

  第三,道路紅線與用地邊界線分離,表明場地與城市道路不相連。這時,場地必須設置通路與城市道路相連,通路的最小寬度除應滿足場地的使用功能要求還應滿足不小于4mX4m的消防要求,并符合當地城市規劃部門的要求。

  (2)不允許突出道路紅線和用地紅線的建筑突出物為:

  A.地下建筑物及附屬設施,包括結構擋土樁、擋土墻、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礎、化糞池等;

  B.地上建筑物及附屬設施,包括門廊、連廊、陽臺、室外樓梯、臺階、坡道、花池、圍墻、平臺、散水明溝、地下室進排風口、地下室出人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c除基地內連接城市的管線、隧道、天橋等市政公共設施外的其他設施。

  (3)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允許突出道路紅線的突出物應符合下列規定:

  A.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a)2.50m以上允許突出建筑構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調機位,突出的深度不應大于0.5m;

  b)2.50m以上允許突出活動遮陽,突出寬度不應大于人行道寬度減lm,并不應大于3m;

  c)3.0m以上允許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應大于2m;

  d)5m以上允許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

  6.在無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允許突出的建筑構件:窗罩、空調機位,突出深度不應大于0.50m。

  c建筑突出物與建筑本身應有牢固的結合。

  d.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調冷凝水及從其他設施排出的廢水。

  (4)用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用地紅線范圍內另行劃定建筑控制線時,建筑物的基底不應超出建筑控制線,突出建筑控制線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屬設施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的要求。

  (5)屬于公益上有需要而不影響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包括公共電話亭、公共交通候車亭、治安崗等公共設施及臨時性建筑物和構筑物,經當地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的批準,可突人道路紅線建造。

  (6)騎樓、過街樓和沿道路紅線的懸挑建筑的建造不應影響交通及消防的安全;在有頂蓋的否共空間下不應設置直接排氣的空調機、排氣扇等設施或排出有害氣體的通風系統。

  城市規劃對設計的要求-控制線、綠線、紫線

  (三)建筑控制線

  建筑控制線也稱建筑紅線,是城市道路兩側控制沿街建筑物、構筑物(如外墻、臺階、櫥窗等)靠臨街面的界線,沿街建筑不得越過建筑紅線。城市道路系統規劃確定的道路紅線是道路用地和兩側建筑用地的分界。一般情況下,道路紅線就是建筑紅線。某些公共建筑和住宅適當退后布置,留出的地方,有利于人流或車流的集散,也可以進行綠化,美化環境。在建筑紅線的控制下,前后錯開布置沿街建筑,既可滿足不同的功能要求,又可避免城市景觀的單調感,使城市建筑群的體形和街景富于變化。

  《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50352--2005)對相鄰基地邊界線的建筑與空地的關系有如下規定:

  (1)建筑物與相鄰基地之間應按建筑防火等要求留出空地和道路。當建筑前后各自留有空地或道路,并符合防火規范有關規定時,則相鄰基地邊界線兩邊的建筑可毗鄰建造。

  (2)本基地內建筑物和構筑物均不得影響基地或其他用地內建筑物的日照標準和采光標準。

  (3)除城市規劃確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緊貼基地用地紅線建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鄰基地方向設洞口、門、外平開窗、陽臺、挑檐、空調室外機,廢氣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四)城市綠線

  城市綠線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中確定的各種城市綠地的邊界,城市規劃管理部門一般會對建設用地提出明確的退讓綠線要求。

  城市綠線內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以及批準的規劃進行開發建設。

  有關部門不得違反規定,批準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建設。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線內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五)城市紫線

  城市紫線是指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內的歷史文化街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歷史文化街區和保護范圍線,以及歷史文化街區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護的歷史建筑物的保護范圍界線。

  在《城市紫線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第119號令)中,對城市紫線有以下規定:

  (1)在城市紫線范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A.違反保護規劃的大面積拆除、開發;

  B.對歷史文化街區傳統格局和風貌構成影響的大面積改建;

  C損壞或者拆毀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D.修建破壞歷史文化街區傳統風貌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E,占用或者破壞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樹名木等;

  F其他對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保護構成破壞性影響的活動。

  (2)在城市紫線范圍內確定各類建設項目,必須先由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保護規劃進行審查,組織老師論證并進行公示后核發選址意見書。

  (3)在城市紫線范圍內進行新建或者改建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對規劃確定保護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進行修繕和維修以及改變建筑物、構筑物的使用性質,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進行。

  (4)城市紫線范圍內各類建設的規劃審批,實行備案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歷史文化街區,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中,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內的歷史文化街區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5)在城市紫線范圍內進行建設活動,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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