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城市規劃師: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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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97號
《北京市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已經2007年11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王岐山
二○○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北京市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
第一條 為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加強城市管理,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和執法效能,促進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以下簡稱相對集中處罰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相對集中處罰權實施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和監督。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以下簡稱城管執法機關)是本級人民政府領導的行使相對集中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市城管執法機關負責對本市相對集中處罰權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組織指導、指揮調度、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并根據職責權限行使相對集中處罰權。區、縣城管執法機關負責本轄區相對集中處罰權行政執法工作。
第四條 相對集中處罰權的行使,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行政執法和管理服務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推行行政指導,引導公眾參與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 城管執法機關根據國務院和市人民政府關于相對集中處罰權的決定,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下行政處罰權(以下簡稱處罰權):
(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處罰權;
(二)市政管理方面的處罰權;
(三)公用事業管理方面的處罰權;
(四)城市節水管理方面的處罰權;
(五)園林綠化管理方面的有關處罰權;
(六)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的有關處罰權;
(七)城市河湖管理方面的有關處罰權;
(八)施工現場管理方面的有關處罰權;
(九)城市停車管理方面的有關處罰權;
(十)交通運輸管理方面的有關處罰權;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對流動無照經營行為的處罰權;
(十二)城市規劃管理方面對違法建設的有關處罰權;
(十三)旅游管理方面對無導游證從事導游活動行為的處罰權;
(十四)市人民政府決定由城管執法機關集中行使的其他處罰權。
第六條 相對集中處罰權權限范圍的確定和調整,由市人民政府決定。權限范圍的確定和調整,應當根據城市管理發展的需要,堅持精簡、統一、效能和權責一致的原則。
城管執法機關和相關部門不得擅自對相對集中處罰權權限范圍進行調整、變更。
城管執法機關集中行使的處罰權,原職能部門不得再行使。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城市管理秩序,按照權限范圍應當由城管執法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由違法行為行為發生地的城管執法機關管轄。
執法區域相鄰的城管執法機關對流動狀態下發生的違法行為可以約定在適當的區域范圍內共同管轄。共同管轄區域范圍內的違法行為由首先發現的城管執法機關查處,其他城管執法機關予以配合。約定共同管轄應當向上一級城管執法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管轄權發生異議的,可以報請共同上級城管執法機關指定管轄。
上級城管執法機關有權管轄下級城管執法機關管轄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案件移交下級城管執法機關進行管轄。
第八條 城管執法機關及其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城管執法人員)在查處違法行為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現場進行調查、檢查;
(二)查閱、調閱、復制、拍攝、錄制有關證據材料,抽樣取證或者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證據;
(三)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條 城管執法機關應當妥善保管先行登記保存、扣押的財物,不得使用或者損毀;對于易腐爛變質的物品,城管執法機關應當妥善處置。
先行登記保存、扣押的財物需要返還給當事人的,城管執法機關應當通知權利人領取;權利人不明的,應當發布招領公告;權利人拒絕領取或者公告期滿后無人認領的,由城管執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條 城管執法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以下簡稱處罰決定)應當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城管執法機關作出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聽取當事人的陳訴、申辯。當事人陳訴、申辯所提出的事實、理由以及證據成立的,城管執法機關應當采納。城管執法機關不得因當事人陳訴、申辯而加重處罰。當事人要求聽證且符合聽證要求的,城管執法機關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第十一條 城管執法機關作出處罰決定,應當在宣告后將相關文書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城管執法機關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采取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將相關文書送達當事人。
第十二條 除依法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的情形外,作出罰款處罰決定的城管執法機關及其城管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第十三條 城管執法人員應當具備行政處罰執法資格,在查處違法行為時,應當統一著裝,佩帶城管執法標志,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并保持儀容嚴整、舉止端莊、語言文明、規范執法。
城管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十四條 城管執法人員與案件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應當回避。
城管執法人員的回避,由所屬城管執法機關負責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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