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師備考:土地利用規劃[10]


4.實施規劃的新方法
出現這種發展管理現象的結果之一,產生了各種實施規劃的手段,即把法規管理和公共工程投資這兩種概念結合起來。這些手段的最初例子是:①附有條件的區劃;②影響費。
(1)附有條件的區劃,是在地方政府把條件附加于批準再區劃的申請時發生的。過去,這些條件大都包括在對建設場地設計的各種限制和要求內。而現在這些條件也包括各種要求,即開發商要為建設場地外的公共工程建設負擔費用(例如學校、道路、下水道、消防站等),作為獲得再區劃申請的條件。
(2)影響費,是在社區發展費用超過其支付追加的公共設施投資能力時,作為處理財政差額的另一種方法。影響費包括:按規章規定的管理費,它由地方政府分配給那些新增加的建設單位,要他們分擔由于發展而增加公共工程費用的公平的一份。因此,影響費是歸屬于土地細分規章中公認的慣例的延伸,它要求新的建設單位負擔建設場地內各項費用的全額(如道路、下水道和兒童游戲場等),還要他們支付建設場地外某一更大地區費用的按比例分配的份額。這些方法的基本原理之一是,新的建設單位是繼承現有的基本設備或基礎設施,而其中大部分費用是由新建設單位到達之前的現有居民所支付的,但對于因新來者所發生追加的投資需求,而向現有居民索取費用則是不公平的。
要看到這些方法的重要意義不僅僅是作為籌措公共設施建設資金的方法,而且是作為實施土地利用規劃的方法。其根本的想法是,新的建設任務必須與一定數量的基礎設施配套,而且這也是土地利用規劃的基本目標。
(3)強制性的規劃、實施和一般要求越來越多的州正在采取立法手段,要求地方政府必須做到:①準備并確定一項包括土地利用規劃的綜合規劃;②必須肯定任何實施規劃的措施,不管是法規管理性質的,還是公共投資性質的,都要和確定的規劃相一致。最近,正在加強的這些法律,不僅要求任何實施規劃的措施必須與規劃一致,而且要求規劃必須得到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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