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城市規劃師-管理與法規復習指導[1]


行政法規
一、《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1.適用范圍:制定和實施村莊、集鎮規劃以及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進行居民住宅、鄉(鎮)村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等的建設。國家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的建設除外。
2.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3.規劃原則
4.規劃依據:村莊、集鎮規劃的編制,應當以縣域規劃、農業區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依據,并同有關部門的專業規劃相協調。
5.規劃編制
村莊、集鎮總體規劃的主要內容 (見第十二條)
集鎮建設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 (見第十三條)
6. 村莊和集鎮規劃的審批
7.其他
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1.適用范圍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申報、批準、規劃、保護,適用本條例(見第二條)。
2.保護原則和要求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的原則(見第三條)。
3.主管部門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見第五條)。
4.保護規劃的基本要求(見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
5.保護范圍內的建設活動
(1)整體保護
(2)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
(3)歷符合保護規劃確定的建設控制要求
(4)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
(5)禁止性活動
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一、《城市規劃編制辦法》
1.目的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第二條、第四十五條)
2.城市規劃編制的階段(第七條)
總體規劃 中心城區規劃
城市規劃 (分區規劃) 市域城鎮體系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
詳細規劃 修建性詳細規劃
3.城市規劃的組織編制主體
4.城市規劃編制的原則(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
5.城市規劃編制的主要程序
總結和評價 前瞻性研究 提出報告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審查和批準
6.城市規劃編制的具體要求(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七條)
7.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內容(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三條)
(1)期限
(2)城市總體規劃綱要(內容)
(3)城市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
(4)成果
8.城市近期建設規劃(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
(1)年限
(2)內容
(3)成果
9.城市分區規劃(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
(1)內容
(2)成果
10.詳細規劃(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四條)
(1)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內容
(2)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3)修建性詳細規劃的主要內容
(4)詳細規劃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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