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師考前總結之《規劃實務》(19)
更新時間:2010-09-08 08: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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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規劃條件變更的程序和要求
《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變更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變更后的規劃條件通報同級土地主管部門并進行公示。
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后的規劃條件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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