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師考前總結之《規劃實務》(17)
更新時間:2010-09-08 08: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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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規劃條件的給定
一 考試大綱的要求
1 掌握建設項目規劃條件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2掌握規劃條件變更的程序和要求
二 給定規劃條件的目的和任務
規劃條件是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的依據,是規劃編制單位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進行方案設計的依據,也是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設計方案進行審查的依據。
三 給定規劃條件的內容和依據
1 規劃條件的內容
居住區修建性詳細規劃的規劃條件主要側重于用地總體的建筑布局、居住環境和配套設施等方面的內容,單項建設工程的規劃條件主要側重于建筑和周邊現狀建筑的關系,交通組織等方面的內容,規劃條件主要從建設工程的性質、規模、布局、退線、退界、間距、日照、交通、綠化、市政、景觀等方面,對居住區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單項建設工程提出限定條件。
2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給定規劃條件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第三十九條規定:“規劃條件為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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