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師資料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1986年6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并在1988年、1998年和2004年進行了三次修訂。1998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后,國務院又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配套法規。
1.主要內容
包括總則,土地的所有權和所有權管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編制、審批、實施制度,耕地的特殊保護規定,建設用地的取得和審批規定,土地管理的監督檢查制度以及違反《土地法》的相關法律責任。
2.基本規定
(1)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第二條)。
(2)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第二條)。
(3)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釣行為(第三條)。
(4)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的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四條)。
3.與城鄉規劃相關的規定
(1)建設用地規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充分利用現有建設用地,不占或者盡量少占農用地。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在城市規劃區內、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第二十二條)。
(2)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第五十六條)。
(3)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第五十七條)。
(4)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第五十八條)。
(5)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第五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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