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城市規劃師輔導之城市總體規劃要點(4)


1.2 城市總體規劃編制要求
1.2.1 城建部門的要求
對省域城鎮體系規劃主要體現在區域協調的各個方面:
1. 區域人口和用地指標的協調
2. 區域基礎設施的協調
3. 區域環境建設的協調
對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主要體現在:
1. 用地布局方面
2. 功能分區方面
3. 市政公共事業方面
4. 環境保護、生態建設方面
5. 規劃編制、審批、實施管理機制方面
1.2.2 地方政府的要求
地方政府是城市開發的主體,是城市開發的最大獲益方,在城市規劃的編制過程中,往往更加強調物質規劃和主觀規劃。
1. 夸大經濟發展首要位置
2. 迎合領導意識
3. 過分強調與地方規劃設計部門或單位方案結合
1.3 中小城市總體規劃的特殊性
1.3.1 審批程序的特殊性
目前城市總體規劃審批周期長,一方面與規劃審批的內容復雜有關,另一方面也與規劃審批制度有關。我國城市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制度,不同規劃的審批主體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城市規劃實行分級審批:
第二十一條 城市規劃實行分級審批。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政府報國務院審批。
省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本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以外的設市城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中市管轄的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城市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在向上級人民政府報請審批城市總體規劃前,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
城市分區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
城市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編制分區規劃的城市詳細規劃,除重要的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總體規劃審批的一般程序:
前期工作、申報工作、審查工作和報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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