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師考前輔導之行政許可講義(1)


一、行政許可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許可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根據這一定義,行政許可有以下特征:
1)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無申請即無許可。
2)行政許可是管理型行為。主要體現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的單方面性。不具有行政管理特征的行為,即使冠以審批、登記的名稱,也不屬于行政許可。
3)行政許可是外部行為。有關行政機關對其直接管轄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屬于內部管理行為,不屬于行政許可。
4)行政許可是準予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實施行政許可的結果是,使相對人獲得了從事特定活動的權利或者資格。
二、行政許可的功能
行政許可作為一項重要的行政權力和管理方式,對維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利益,加強經濟宏觀管理,保護并合理分配有限資源等,都有重要作用。行政許可的主要功能是:
1.控制危險
這是行政許可最主要、最基本的功能。行政監督管理方式通常分為事前監督管理和事后監督管理。行政許可屬于事前監督管理。一般來說,對可能發生系統性問題的事項,往往需要采取事前監督管理;對可能發生隨機性、偶然性問題則采取事后監督管理即可。因此,事前監督管理的方式,主要是對可能發生的系統性問題提前設防,從源頭上控制某種危險性的發生。
2.資源配置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在資源配置方面發揮基礎作用。但是在有限資源領域,完全靠市場自發調節來配置資源,不僅會導致資源配置的嚴重不公,還會導致資源配置的低效率,形成壟斷。因此,政府采用行政許可的方式配置有限資源,已經成為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
3.證明或者提供某種信譽、信息
在紛繁復雜的經濟、社會活動中,為了提供某種預期,需要政府以許可的方式確立相對人特定的主體資格或者特定身份,使行政相對人獲得合法從事涉及公共關系的經濟、社會活動的某種能力,以此向社會證明或者提供信譽、信息,以公信于眾,指導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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