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師考前輔導之行政法學基本知識(9)


3.行政行為的效力
行政行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為一旦成立,便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所產生的法律上的效果和作用,表現為一定的法律約束力與強制力。
確定力。有效成立的行政行為具有不可變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隨意變更、撤銷。行政主體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隨意變更行為的內容,或者就同一事項重新作出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不得否認行政行為的內容,隨意改變行政行為的內容。要求改變行政行為必須依法提出申請。
拘束力。行政行為成立后,其內容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產生的法律上的約束力。對于行政相對方,必須嚴格遵守、服從已經生效的行政行為;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對于行政主體,行政行為未被依法撤銷、變更之前,負有執行該行政行為的義務,任何機關或者公務員不能干預這種執行;都要受到該行政行為的約束。
執行力。行政行為生效后,行政主體依法有權采取一定的手段,使行政行為的內容得以實現的效力。當行政相對人不履行法定義務時,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其履行該義務。這種行政強制執行是行政機關依職權所作的執法行為,不需要事先得到法院的判決。這種執行力又稱“自行執行力”。但是,自行執行力并不是所有的行政行為都必須強制執行,如:行政許可行為,行政處罰中的警告行為。一般而言,行政行為只是在行政性對方拒不履行義務的情況下,行政行為才需要強制執行。
多數情況下行政行為成立、生效后應立即執行,但并不是都立即執行。也有一些例外情況,如法律規定的暫緩執行的行為;行政主體不具備強制執行手段,須要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
公定力。行政行為在沒有被有權機關宣布違法或無效之前,即使不符合法定條件,仍然視為有效,并對任何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也就是說,無論合法還是違法,都推定合法有效。
4.行政行為的成立與合法要件
行政行為生效的前提條件是行政行為的成立。一個行政行為只有具備法定要件,才能有效成立,才是合法的。一般行政行為的生效規則是:
(1)即時生效,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即具有效力,對相對方立即生效;
(2)受領生效,行政行為須為被相對方受領才開始生效。受領,即接受、領會,是指行政機關須將行政行為告知相對方,為相對方所接受,一般采用送達的方式;
(3)告知生效,行政機關將行政行為的內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對方知悉;
(4)附條件生效,行政行為的生效附有一定的期限或一定的條件,在所附期限到來或條件消除時,行政行為才開始生效。如:行政法規、規章的生效,往往附有一定的期限。
行政行為合法的要件是:
(1)主體合法。行政行為的主體必須有行政主體資格,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否則行政行為無效。行政主體合法包括行政機關合法、人員合法、委托合法三方面的內容。
(2)權限合法。行政主體必須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以一定的權限規則實施行政行為。包括:行政事項管轄權的限制;行政地域管轄權的限制;時間管轄權的限制;法定手段的限制;法定程度的限制;法律、法規設定條件的限制;委托授權的限制。行政主體只有在上述法定職權限度內實施行政行為,否則無效。
(3)內容合法。是指行政行為中體現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對權利、義務的影響與處理都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對于受法律羈束的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于自由裁量行為,必須符合法定幅度與范圍。行政行為的內容應明確、適當,體現公正合理;必須符合實際,切實可行。
(4)程序合法。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不得違反法定程序,任意作出某種行為。一是要求行政行為性質要與相適應的法定行政程序要求相符合;如:行政許可程序是申請、審定、核發。二是必須符合程序的一般要求,如:說明身份規則、聽取意見規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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