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師考前輔導之行政法學基本知識(2)


二、行政法學基礎
1、行政法學的概念、作用和調整對象
概念:行政法是關于行政權利的手語、行使以及對行政權利進行監督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行政法在國家的法律體系中居于僅次于憲法的法律地位。居于各子法之首。
作用:行政法保障了行政政權的有效行使;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了民主與法制的發展。
調整的對象:是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中產生的特定的社會關系,包括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
行政關系:是在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管理的過程中與行政相對人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包括:行政主體與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之間的關系;行政主體與其它國家機關之間的關系。
監督行政關系:是國家權利機關對行政主體的監督關系。包括:國家權利機關與行政主體之間的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司法機關與行政主體之間的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行政監察機關與行政主體之間的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
2、行政法的淵源
行政法的淵源也就是行政法的表現形式。在我國,行政法一般來源于成文法。憲法、法律、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構成了我國的法律體系,成為我國行政法的淵源。
(1)憲法。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在法律淵源體系中,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是制定法律的依據。是行政法最根本的淵源。
(2)法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適用全國范圍,是制定行政法規范和其它法規、規章的依據。法律的地位和效力次于《憲法》,但高于其它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是行政法最重要的淵源之一。
(3)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適用全國范圍,是制定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及規章的依據。行政法規的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數量大,是行政法的主要淵源。
(4)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規不得與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地方性法規只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其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5)自治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法規只在民族自治機關的管轄區域內有效。在我國的法律淵源中同地方法規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6)行政規章。行政規章分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部門規章由國務院各部門制定,地方規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及經濟特區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政府規章作為法律淵源,其數量大大超過地方性法規。但其效率不及其它法律形式。在我國的司法審判實踐中,只具有參考價值。
(7)有權法律解釋。有權法律解釋是依法享有法律解釋權的特定國家機關對有關法律文件進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主要有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
(8)國際條約與協定。由簽約國制定,適用于條約和協定涉及國內規定的范圍
(9)其他行政法淵源。包括:中共中央、國務院聯合發布的法律文件、行政機關與有關組織聯合發布的文件等。
我國港澳特別行政區使用的法律淵源有其特殊性,只適用于該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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