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筆記資料(2)


(3)完善行政過程。首先,要進一步優化決策,增強決策的科學性和**性。其次,通過簡化程序,減少中間層次和加強監控等方法消除執行和反饋中的“中間梗塞”和“信號衰減”現象。再者如強協調與合作。最后,加強規劃工作,科學運籌時間、人力、物力、財力等。
(4)實現行政管理方法與手段的現代化。將新的科學理論廣泛應用到行政管理實踐中去,以提高行政管理的科學化程度,采用電腦、圖文傳真設備等現代技術手段,從物質技術方面促進行政效能的提高。
1.2 行政法學的有關知識
1.2.1 了解法律的概念和行政法淵源。
1、法律的廣義概念:指國家機關制定并由國家強制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的總稱;狹義的概念:是專指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在全國范圖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行政法是由法定的國家機關依法定程序制定的,對社會各項事務實施國家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的總和。
2、行政法的淵源,又稱行政法的法源,是指行政法產生的依據和來源及其外部表現形式。我國只有成文法才是行政法的淵源。
(1)憲法。是制定各種法律、法規、規章的法律依據和來源,是行政法的淵源和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行使行政立法權的法律依據:憲法是行政法的最根本的法源。
(2)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基本法律和法律,是制定其他法規、規章的依據、行政法律規范。
(3)行政法規。國務院為實施憲法和法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是制定地方法規、自治條例及規章的依據。
(4)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按法規程序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是制定規章的依據。
(5)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實施范圍較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人民代表大會,它們在制定機關所轄民族自治地方范圍內具有法律效力,是制定規章的依據。
(6)規章。規章亦稱行政規章,國務院規章和特定的地方人民政府規章。
(7)法律解釋。
(8)其他規范性文件,決議、決定和命令。
1.2.2 熟悉依法行政的意義
依法行政是城市規劃管理的一項基本原則,是適應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的需要,強化國家公務員和人民群眾的行政法制觀念,切實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政管理科學化、法制化建設。
1.2.3 熟悉行政行為的內涵
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依法行使國家行政權力,實施國家行政管理任務而產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行政行為必須具備以下5個要件:
(1)是行為的主體,即履行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法定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2)是行為的客體,即行政管理的對象,也就是行政行為所指向的相對方。
(3)是行為的內容,即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要求實現的管理任務。
(4)是行為的形式,即行政行為的實施,必須以法定的形式表現出來。
(5)是行為結果,即行政行為的實施,必定要引起一定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
1.2.4 掌握行政法治原則的基本內容
行政法治原則是指導行政法的立法和實施的基本原則。具體分解為行政合法性原則、行政合理性原則和行政應急性原則。
(1)行政合法性原則。是指行政管理權的存在與行使,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法律,不得與法律相抵觸。具體內容包括3方面內容:
①行政職權必須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要求行政主體(指履行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在其法定的權限內行使行政職權。
②行政職權必須依據法律行使。要求行政主體行使職權,既不能違反行政實體規范,也不能違反行政程序規范。不履行或拖延法定職責,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③行政授權、行政委托必須有法律依據,按法定程序進行,不得違反法律要旨。
(2)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指行政行為的內容要客觀、適度、合乎理性,要求行政機關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不得濫用自由裁量權。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情況有三種:
①在法律沒有規定限制條件情況下,行政機關在不違反憲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②法律只規定了模糊的標準,而沒有規定明確的范圍和方式,行政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和對法律的合理解釋,在不違背常規情況下所采取的具體措施。
③根據法律明確規定的范圍、幅度和方式,由行政機關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采用。合理性原則的具體內容有5點:
①行政行為應當符合相對方的客觀實際;
②行政行為應當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不得考慮不相關構因素;
③平等適用法律規范,不得對相同事實給予不同的對待;
④符合自然規律;
⑤符合社會公德。
(3)行政應急性原則。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緊急的情況下,出于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經法律授權的特定的一級政府批準,行政機關可以采取沒有法律依據或與法律依據相抵觸的措施,事后必須報法定國家機關予以確認。從廣義上講,行政應急原則是合法性原則、合理性原則的非常原則,是它們的補充,是行政法治原則特殊的、重要的內容。一般而言,行政應總權力的行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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