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城鄉規劃師規劃實務知識點:城市規劃的審批和調整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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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的審批
我國對城市規劃實行分級審批。
(1)城市總體規劃。根據城市的大小及其重要性分別報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具體審批情況如下述。
城市總體規劃綱要需經城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
直轄市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百萬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和國務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所在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其他設市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中市管轄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鄉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總體規劃報請審批前,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
(2)城市分區規劃。城市分區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
(3)城市詳細規劃。城市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已編制并批準分區規劃的城市詳細規劃,除重要的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4)單獨編制的專項規劃的審批。由國務院審批的總體規劃的歷史文化名城,其保護規劃,由國務院審批;其他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規劃由建設部組織審查后,隨同城市總體規劃按程序上報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單獨編制的城市人防建設規劃,直轄市要報國家人民防空委員會和建設部審批;一類人防重點城市中的省會城市,要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大軍區人民防空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國家人民防空委員會和建設部審批;一類人防重點城市中的非省會城市以及二類人防重點城市需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并報國家人民防空委員會、建設部備案;三類人防重點城市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并報省、自治區人民防空辦公室、建設廳備案。單獨編制的其他專業規劃,經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協調后,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
城市規劃的調整與修改
城市規劃一經法定批準,即具有法律效力。其調整與修改必須依法定程序,按法定權限進行。
(1)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調整已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確需調整的,必須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就調整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并提出專題報告,經上級認可后方可編制調整方案;調整后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重新報批。如對非強制性內容進行調整,應當由規劃編制單位對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提出調整的技術依據,并報規劃原審批機關備案。
(2)城市總體規劃的局部調整,是指根據社會和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在不違背已批準的總體規劃的基本原則和框架的前提下,對規劃作局部變更。局部調整的決定由城市人民政府作出,調整后的規劃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和原審批機關備案。
(3)城市總體規劃的修改,是指在實施總體規劃的過程中,發現總體規劃的基本原則和框架已經不能適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要求,必須作出重大變更。修改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組織進行,并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審查同意后,報原批準機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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