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城鄉規劃師考試科目規劃實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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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考試大綱的要求
1 掌握建設項目規劃條件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2掌握規劃條件變更的程序和要求
二 給定規劃條件的目的和任務
規劃條件是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的依據,是規劃編制單位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進行方案設計的依據,也是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設計方案進行審查的依據。
三 給定規劃條件的內容和依據
1 規劃條件的內容
居住區修建性詳細規劃的規劃條件主要側重于用地總體的建筑布局、居住環境和配套設施等方面的內容,單項建設工程的規劃條件主要側重于建筑和周邊現狀建筑的關系,交通組織等方面的內容,規劃條件主要從建設工程的性質、規模、布局、退線、退界、間距、日照、交通、綠化、市政、景觀等方面,對居住區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單項建設工程提出限定條件。
2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給定規劃條件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第三十九條規定:“規劃條件為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
四 給定規劃條件的操作
1 用地規劃要求
擬規劃建設用地位置、范圍:應說明用地四至(相鄰道路、相鄰單位),并注明“詳見附圖”。
擬規劃建設用地使用性質應按照控規中的用地性質來填寫。
可兼容使用性質應按照控規中的可兼容使用性質填寫。
擬規劃建設用地面積應按照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附圖中的用地面積填寫。面積數值精確至百位,各位視為采用舍棄的方法。
另需代征城市公共用地面積應按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附圖中的代征城市公共用地面積填寫,面積數值精確至百位,個位、十位采用“四舍五入”進位方法。
代征其他用地面積應按照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附圖中的代征其他用地面積填寫,面積數值精確至百位,并注明代征用地性質。
人口茂密度應為整數,人口數量按照3.2人/戶計算。
建筑密度應為百分數。
建筑用地控制高程應根據地形圖標注,按通則要求計算得出。
2 建筑規劃要求
建筑使用性質應按控規中的建筑性質提出。
可兼容使用性質應按控規中的可兼容建筑性質填寫。
建筑控制規模應根據控規中的容積率指標與建設用地面積的乘積填寫,并注明“以審定設計方案為準”。
建筑控制高度應按控規中的高度來填寫。
建筑控制層數應為地上地下層之和并分別注明地上、地下層數,并注明“建筑層高滿足建筑不同使用性質的要求”。
建筑退讓距離應按有關規定填寫,建筑外墻線與用地界線不平行時應以最小距離填寫。
3 建筑間距應按照有關規定填寫,并注明應符合有關法規的名稱。同時,應根據消防、鐵路、河湖、文物等法規要求提出的間距要求。
4 環境設計要求
與相鄰建筑空間關系:如有審定城市設計成果,應作為依據提出。
5 綠化環境規劃要求
綠地率:應根據控規或綠化條例填寫。
集中綠地面積:按照居住區2m2/人,居住小區1 m2/人計算。
6 交通規劃要求中主要出入口方位應注意出入口設置與路口距離應滿足法規要求,及開口盡可能開向低等級城市干道。
7 其他要求
提出市政站點應在征求各專項負責單位設置要求后,在規劃方案中要安排。
由其他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的應寫明。
8 規劃條件通知書附圖要求
五 規劃條件變更的程序和要求
《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變更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變更后的規劃條件通報同級土地主管部門并進行公示。
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后的規劃條件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備案。”
設計方案評析的程序和操作
1 設計方案評析的程序
(1) 調閱有關用地、建筑檔案了解申報項目的用地及相鄰用地的規劃建設情況,整理以前各審批階段的文檔資料;
(2) 將設計方案與規劃條件的指標進行核對比較;
(3) 進行勘察現場,了解設計單位的設計意圖;
(4)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規范、標準對設計方案進行審核。
2 設計方案評析的操作要求
設計方案評析需要注意的問題
1 注意核對給定規劃設計條件與設計方案中各項技術指標的差距;
2 應著重領會圖面中給出的數字和文字的含義;
3 應注重設計方案在性質、規模、布局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變更的程序和要求
《城鄉規劃法》第五十條規定:“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因修改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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