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城鄉規劃師管理法規復習輔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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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法》闡明(目的)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城鄉規劃法》明確強調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一、城鄉規劃的體系、原則和管理體制
1.城鄉規劃體系
2.城鄉規劃基本原則
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四條,規定了城鄉規劃制定和實施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如下:
(1)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的原則;
(2)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
(3)環保節能,保護耕地的原則;
(4)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城鄉特色風貌的原則;
(5)公共安全、防災減災的原則。
3.城鄉規劃管理體制
《城鄉規劃法》第十一條規定了各級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職責。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注:2008.3~2018.3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自2018.3后主管部門有住建部和自然資源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部門職責
國務院主管部門①編制和報批→全國城鎮體系規劃;②部門規章的制定,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審查和許可;③報國務院審批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報批有關工作;④對舉報或控告的受理、核查和處理;⑤對全國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和實施行政措施等。
省、自治區主管部門①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本行政區內城市總體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總體規劃的報批有關工作;②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等級的審査和許可,對舉報或控告的受理、核查和處理;③對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和實施行政措施等。
城市、縣人民政府主管部門①城市、鎮總體規劃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報批有關工作;②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和報批;③重要地塊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④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核發;⑤對舉報或控告的受理、核查和處理;⑥對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和實施行政措施等;⑦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還負責對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等級的審查和許可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城鄉規劃法》沒有授權鄉、鎮人民政府設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①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鄉規劃、村莊規劃的組織編制;②鎮人民政府負責鎮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③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④對鄉、村莊規劃區內的違法建設實施行政處罰。
【習題】根據《城鄉規劃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 )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A.本行政區域內
B.本行政區域規劃區內
C.本行政區域建成區內
D.本行政區域建成用地范圍內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查的是《城鄉規劃法》城鄉規劃管理體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參見教材P57。
二、城鄉規劃的制定
1.城鄉規劃主要內容
《城鄉規劃法》對城鄉規劃的主要規劃內容作了明確的規定:
(1)省域城鎮體系規劃
【主要內容】
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等。
(2)城市、鎮總體規劃
【主要內容】
①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②城市總體規劃還應對城市更長遠的發展作出預測性安排。
【強制性內容】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
(3)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主要內容】
①規劃區范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
②鄉規劃還應當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發展布局。
【習題】《城鄉規劃法》對( )的主要規劃內容作了明確的規定。
A.全國城鎮體系規劃
B.省域城鎮體系規劃
C.城市、鎮總體規劃
D.城市、鎮詳細規劃
E.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正確答案』BCE
『答案解析』本題考查的是《城鄉規劃法》規劃內容。其對相關內容作了明確規定。參見教材P58.
2.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程序
規劃種類編制部門審批部門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審議報送國務院審批
直轄市城市總體規劃直轄市人民政府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審議報送國務院審批
城市總體規劃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總體規劃城市人民政府本級人大常委會審議
省、自治區政府審查
報送國務院審批
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城市人民政府本級人大常委會審議
省、自治區政府審批
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報本級人大常委和上一級政府備案
鄉規劃、村莊規劃縣級以上政府依據實際情況確定應當制定規劃區域鄉、鎮政府報上一級政府審批
村莊規劃村民會議
村民代表會議報上一級政府審批
鎮總體規劃縣政府所在地鎮總體規劃縣人民政府本級人大常委會審議
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其他鎮的總體規劃鎮人民政府鎮人大會議審議
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鎮的控制詳細規劃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縣人民政府城鄉主管部門縣人民政府批準
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鎮人民政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報本級人大常委和上一級政府備案
3.科學、民主制定規劃的要求
《城鄉規劃法》為依法科學、民主地制定城鄉規劃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三、城鄉規劃的實施
1.城鄉規劃實施的原則
《城鄉規劃法》對城鄉的建設和發展過程中實施城鄉規劃時應遵循的原則作了明確的規定:
(1)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城鄉規劃時應遵循的原則:
“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眾意愿,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城鄉規劃。”
(2)在城市建設和發展過程中實施規劃時應遵循的原則:
“應當優先安排基礎設施以及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妥善處理新區開發與舊區改建的關系,統籌兼顧進城務工人員生活和周邊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村民生產與生活的需要。”
①針對城市新區的開發建設
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充分利用現有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嚴格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體現地方特色。
在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之外,不得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區。
②針對舊城區的改建
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俗,合理確定拆遷和建設規模,有計劃地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迸行改建。
③針對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
應當與經濟和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統籌安排、綜合開發、合理利用的原則,充分考慮防災減災、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規劃,履行規劃審批手續。
(3)在鎮的建設和發展過程中實施規劃時應遵循的原則:
“結合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優先安排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道路、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和學校、衛生院、文化站、幼兒園、福利院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為周邊農村提供服務。”
(4)在鄉、村莊的建設和發展過程中實施規劃應遵循的原則:
“因地制宜、節約用地,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引導村民合理進行建設,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
(5)城鄉規劃確定的用地在規劃實施過程中禁止擅自改變用途的原則:
城鄉規劃所確定的鐵路、公路、港口、機場、道路、綠地、輸配電設施及輸電線路走廊、通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管道設施、河道、水庫、水源地、自然保護區、防洪通道、消防通道、核電站、垃圾填埋場及焚燒場、污水處理廠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律保護的用地。
(6)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不得作出規劃許可的原則。
2.近期建設規劃
《城鄉規劃法》把近期建設規劃作為城鄉規劃實施的重要內容和重要步驟,意義深遠。
強調了近期建設規劃是城鎮近期土地出讓和開發建設的重要依據,是有效落實總體規劃的重要保障和關鍵環節。
《城鄉規劃法》對近期建設規劃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1)近期建設規劃的制定
城市、縣、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近期建設規劃。
(2)近期建設規劃的重點內容
應當以①重要基礎設施;②公共服務設施;③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設;④生態環境保護為重點內容,明確近期建設的程序、發展方向和空間布局。
(3)近期建設規劃的實施
城市、鎮總體規劃的實施是要靠近期建設規劃的制定和實施來落實的。
規劃期限為5年;
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的五年計劃一致;
有利于近期建設規劃的具體落實和有效的施行。
3.城鄉規劃實施管理制度
實施城鄉規劃、建立規劃管理制度和依法行政的法律憑證。
管理內容方式申請批準
建設項目選址規劃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建設單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建議書
建設用地規劃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建設單位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建設單位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鄉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工程規劃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工程建設的向城市、縣人民政府鄉村規劃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符合控制性和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同上單位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鄉村建設規劃鄉、村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的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確需占用農用地的先辦理農用地專用審批手續,然后同上述程序
臨時建設用地規劃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
注: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規章)。
四、城鄉規劃的修改
1.規劃修改的前提條件
(1)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修改
①組織有關部門和老師定期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
②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鎮人民代表大會和原審批機關提出評估報告并附具征求意見的情況;
符合《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七條所列的情況之一,組織編制機關方可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
(1)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
(2)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
(3)因國務院批準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規劃的;
(4)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
(5)城鄉規劃的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并向原審批機關報告;
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2)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
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涉及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
(3)修建性詳細規劃的修改
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人關系人的意見。
(4)鄉規劃、村莊規劃的修改
應當依據《城鄉規劃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2.規劃修改的報審程序(即P58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程序)
【主要目的】
要求以下規劃修改后應按照原規劃的審批程序重新報批,從法律上制定了嚴格的規劃修改制度,防止隨意修改法定的規劃。
(1)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修改程序;
(2)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程序;
(3)鄉規劃、村莊規劃修改程序;
(4)城市、縣、鎮人政府修改近期建設規劃的程序。
應當將修改后的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3.規劃修改后的補償
(1)在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發放后,因依法修改城鄉規劃給被許可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2)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因修改后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習題】根據《城鄉規劃法》,下列關于城市總體規劃可以修改的敘述中,不正確的是( )。
A.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
B.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
C.因省、自治區政府批準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規劃的
D.經評估需修改規劃的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查的是《城鄉規劃法》城市規劃的修改。參考《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七條所列情況。
【習題】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 )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
A.強制性
B.控制性
C.重要性
D.關鍵性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查的是《城鄉規劃法》城市規劃的修改。參見教材P62。
五、城鄉規劃的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1.城鄉規劃的監督檢查
(1)行政監督檢查
【檢查主體】
①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下級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執行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情況的監督檢查;
②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
(2)人大對城鄉規劃工作的監督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并接受監督。
(3)公眾對城鄉規劃工作的監督
①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
②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
2.法律責任
《城鄉規劃法》對違反《城鄉規劃法》的行為所應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作出明確的規定:
違反部門/單位/行為/個人法律責任
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行政處分
鎮人民政府
縣級以上城鄉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責令限期整改、罰款、停業整頓、降低資質、吊銷資質證書、依法賠償等
城鎮違法建設行為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并罰款、限期拆除、沒收實物或違法收入并罰款
鄉村建設的違法行為無罰款,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和拆除
建設單位或個人臨時建設違法責令限期拆除、并處罰款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送竣工驗收資料責令限期補報、罰款等
【強制措施】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構成犯罪】
對違反《城鄉規劃法》的規定,構成犯罪行為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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