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城鄉規劃師《管理與法規》知識點:開發區規劃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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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區規劃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對開發區的規劃管理,促進開發區的土地合理利用和各項建設合理發展,根據《城市規劃法》,建設部發布了《開發區規劃管理辦法》, 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1.定義
本辦法所稱開發區是指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在城市規劃區內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旅游度假區等實行國家特定優惠政策的各類開發區(見第二條)。
2.開發區規劃的主要規定
(1)開發區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必須依據城市總體規劃進行編制。開發區規劃可以按照開發區總體規劃階段和開發區詳細規劃階段進行編制。開發區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開發區的規劃管理工作。
(2)開發區的立項和選址工作必須有開發區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參加。開發區報請批準時,應當附有所在城市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選址意見書。
(3)開發區總體規劃由開發區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國務院批準設立的開發區,開發區總體規劃經批準后應當報送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開發區詳細規劃由開發區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政府審批。(以上見第二條至第五條)
3.開發區建設的主要規定
(1)開發區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開發區規劃,服從統一的規劃管理。
(2)開發區內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必須以建設項目為前提,以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為依據。開發區內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必須附具開發區所在城市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在出讓、轉讓過程中確需對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變更的,須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3)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的,受讓方必須持合同向開發區所在城市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在開發區內進行各類工程建設,開發建設單位必須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屬證明及其他法定文件,向開發區所在城市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方可進行建設。
(4)在開發區內進行各類建設,開發建設單位必須遵守已經確定的土地使用性質、建筑密度、容積率、建筑高度等各項規劃技術指標,確需進行變更的,必須向開發區所在城市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方可變更。
(5)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開發區內未取得或者擅自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開發區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以上見第九條至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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