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城規《管理與法規》知識點: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的行政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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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的行政主體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的行政主體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系指省級、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建設項目的不同情況,接受建設項目選址申請進行審核,核發選址意見書。
1.省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實施主體是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授權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具有區域性影響的重大建設項目和跨城市行政區的能源管道、引水工程、公路、鐵路等線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等,需要從區域全局發展的角度確定建設項目區位,應由省級規劃主管部門(省、自治區建設廳)依據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提出選址要求。因此,對于國家級的重大建設項目的跨城市行政區的建設項目,可向省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選址意見書。
2.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國家級的重大建設項目和跨城市行政區的建設項目,可向省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選址意見書外,一般應由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實施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即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都核準前,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五、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的程序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的程序,一般劃分為申請、審核、核發選址意見書三個步驟。第三十六條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選址意見書。
1.申請
凡是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向省級、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申請表,以便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進行審核。
通過有償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本身就具有與城鄉規劃相符的明確的建設地址和建設條件,無須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再進行建設地址的選擇或確認,因此,不需要申請選址意見書。
2.審核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提出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申請之后,應在法定的時間內對其申請進行審核。一是程序性審核,即審核建設單位是否符合法定資格,申請事項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申請表及其所附圖紙、資料是否完備和符合要求等。二是實質性審核,即根據有關法律規范和依法制定的城鄉規劃要求,對所申請的建設項目選址提出審核意見。
3.核發選址意見書
選址意見書作為法定的審批憑證和劃撥土地的前置條件,省級、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和依法審核后,應作出明確答復。對于符合城鄉規劃的選址,應當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對于不符合城鄉規劃的選址,應當說明理由,給予書面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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