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城規《管理與法規》知識點: 城鄉規劃審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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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的審批主體
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要求,城鄉規劃分級審批:
1.全國城鎮體系規劃
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2.城市總體規劃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3.鎮總體規劃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4.詳細規劃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鄉規劃、村莊規劃。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二、審批城鄉規劃的程序
根據現行城鄉規劃法律規范的規定,城市規劃審批包括前置程序、上報程序、批準程序和公布程序:
1.前置程序
《城鄉規劃法》對報審之前的有關程序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
(1)報請審議。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城鄉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過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2)規劃公告。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老師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老師和公眾的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
2.上報程序
在城市規劃法律規范中一般規定城鄉規劃由組織編制機關上報。
3.批準程序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二十七規定,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批準前,審批機關應當組織老師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城鄉規劃審批機關在對上報的城鄉規劃組織審查同意后,予以書面批復。
4.公布程序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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