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城規《管理與法規》知識點:自然保護區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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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護區條例》
為了加強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1.定義
本法所稱自然保護區,是指對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有特殊意義的自然遺跡等保護對象所在的陸地、陸地水體或者海域,依法劃出一定面積予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的區域(第二條)。
2.建設自然保護區的條件
(1)典型的自然地理區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以及已經遭受破壞但經保護能夠恢復的同類自然生態系統區域。
(2)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域。
(3)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海域、海岸、島嶼、濕地、內陸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4)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
(5)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予以特殊保護的其他自然區域(第十條)。
3.分級
自然保護區分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在國外有典型意義、在科學上有重大國際影響或者有特殊科學研究價值的自然保護區,列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除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外,其他具有典型意義或者重要科學價值的自然保護區列為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可以分級管理(第十一條)。
4.規劃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在對全國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狀況進行調查和評價的基礎上,擬定國家自然保護區發展規劃,經國務院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后,報國務院批準實施。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或者該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自然保護區的建設規劃,按照規劃的程序納入國家的、地方或者部門的投資計劃,并組織實施(第十七條)。
5.分區
自然保護區可以分為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
自然保護區內保存完好的天然狀態的生態系統以及珍稀、瀕危動植物的集中分布地,應當劃為核心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除依照本條例規定經批準外,也不允許從事科學研究活動。 .
核心區外圍可以劃定一定面積的緩沖區,只準進入從事科學研究觀測活動。緩沖區外圍劃為實驗區,可以進入從事科學實驗、教學實驗、參觀考察、旅游以及馴化、繁殖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等活動。原批準建立自然保護區的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在自然保護區的外圍劃定一定面積的外圍保護地帶(第十八條)。
6.建設限制
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建設其他項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在自然保護區的外圍保護地帶建設的項目,不得損害自然保護區內的環境質量;已造成損害的,應當限期治理(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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