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城規《管理與法規》知識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更新時間:2019-09-26 14: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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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1.基本規定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第二條)。
2.規劃要求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并負責組織有關主管部門實施(第八條)。
3.選址要求
生產、存儲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必須設置在城市邊緣或者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應當設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第九條)。
4.建筑設計審核要求
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施工。
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 使用(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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