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城規《管理與法規》知識點: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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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
國家于1992年12月4日制定、發布了《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并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1.適用范圍
在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必須遵守本辦法(見第二條)。
2.主管部門
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的指導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的指導工作;直轄市、市和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規劃管理工作(見第三條)。
3.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規劃和計劃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要根據城市規劃實施的步驟和要求,編制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劃和計劃,包括地塊數量、用地面積、地塊位置、出讓步驟等,保證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有規劃、有步驟、有計劃地進行,使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投放量應當與城市土地資源、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需求相適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應當與建設項目相結合(見第四條)。
4.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規劃控制
(1)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應當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詳細規劃提出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必須附具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
(2)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出讓方和受讓方不得擅自變更。在出讓、轉讓過程中確需變更的,必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3)已取得土地出讓合同的,受讓方應當持附具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的出讓、轉讓合同,依法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土地使用權屬證明。
(4)通過出讓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再轉讓時,仍應遵守原出讓合同附具的規劃設計條件。
(5)受讓方在符合規劃設計條件外為公眾提供公共使用空間或設施的,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可給予適當提高容積率的補償(以上見第五條、第七條至第十二條)。
5.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
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劃設計條件和附圖內容規劃設計條件應當包括:地塊面積,土地使用性質,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車泊位,主要出入口,綠地比例,需配置的公共設施、工程設施,建筑界線,開發期限以及其他要求。 附圖應當包括:地塊區位和現狀,地塊坐標、標高,道路紅線坐標、標高,出人口位置,建筑界線以及地塊周圍地區環境與基礎設施條件(見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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