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城鄉規劃師考試案例分析:規劃存在違規


2019年城鄉規劃師考試日益臨近,考試中案例分析題讓考生很困擾,有時候不清楚如何分析,這樣,小編根據通過案例分析幫助考生。
某市一單位在市中心區有一片多層住宅樓。其中有兩棟(每棟各六個單元門)住宅樓是臨城市干路的。經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占用了上述兩棟住宅樓之間的空地(兩棟樓山墻間距為16m),建設一棟兩層輕體結構的臨時建筑,使用期為兩年。在建設期間,市規劃監督檢查科的兩名執法人員到現場監督檢查時發現:建設單位擅自加建了第三層,且結構部分已完成。為此,依法立案查處。隨后,經科務會議緊急研究決定:對該違法建設處以數十萬元罰款,并決定加建的第三層與臨時建筑到期時一并拆除,同時,要求該單位在十五日內到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繳納罰款。違法建設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監督檢查科公章后,立即送達違法建設單位。
試就上述審批臨建工程和處理違法建設的行政行為,評析哪些是不符合現行有關規定的。
分析:(1)興建臨時建筑占用了臨近兩樓之間空地,不符合消防規定,規劃管理部門違反規定審批臨建工程,屬違法行政行為。
(2)規劃監督檢查科不是行政主體。行政處罰決定書須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蓋章才能生效,所以違法建設行政處罰決定書由監督檢查科蓋章是不符合規定的。(依據行政處罰制度:案件的調查人員與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人員要分開。一般案件,由監督檢查人員查明案件事實后,提交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負責人進行審查和決定。對重大案件必須由行政機關領導集體討論決定。)
(3)本案罰款數十萬元,屬較大數額罰款,未告知被處罰單位是否要聽證,就作出決定是不符合規定的。(依據處罰違法建設的程序: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將處罰理由、依據、違法事實、擬作何種處罰等情況告知違法者,并告知其有陳述權、申辯權和要求聽證權,還應告知其在接到處罰決定之后,對處罰決定不服的,有申請行政復議權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
(4)違法建設罰款,處罰單位不能直接收繳,罰款與收繳罰款須分離。所以該罰款直接交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是不符合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或個人做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都應由當事人自己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必須將收受的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5)審批的臨建工程和加建的違法建筑堵塞消防通道,保留使用兩年是不符合規定的,應該立即拆除。拆除被批準的臨時建筑,審批者應予賠償。
著重考查處罰違法建設程序、行政處罰制度等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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