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師考試《相關知識》復習筆記(5)


一、概念: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二、特征:1、依申請的行政行為。2、管理型行為。3、外部行為。4、準予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三、分類1、普通許可行政機關準予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有附加條件活動的準許。沒有數量限制。行政機關沒有自由裁量權。
2、特許:行政機關代表國家依法向相對人轉讓某種特定的權利的行為。取得特許權應支付一定的費用;有數量控制;行政機關有自由裁量權。適用于: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有限公共資源的配置;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壟斷性企業的市場準入
3、認可: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是否具備特定技能的認定。通過考試;資格、資質證的認可,不能繼承、轉讓;沒有數量限制;沒有自由裁量權。
4、核準:行政機關對某些事項是否達到特定技術標準、經濟技術規范的判斷、確定。依據主要是技術性和專業性的;根據實地驗收、檢測決定;沒有數量控制;沒有自由裁量權。適用于對特定的產品、物品的檢驗檢疫。
5、登記:行政機關確立行政相對人的特定主體資格的行為。未經合法登記取得主體資格或特定身份,從事社會活動是非法的;沒有數量控制;對申請登記的材料只進行形式審查;沒有自由裁量權。適用于:確立個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特定的主體資格、特定身份的事項。
四、程序1、申請與受理申請人向行政機關提出擬從事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活動的意思表示行政機關進行形式審查,決定是否受理2、審查——實質內容的核查形式:書面審查、實地核查、當面質詢、聽取第三人意見、召開老師論證會等。
3、決定準予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公開;不予行政許可的,應說明理由并告知相對人救濟權。行政許可的期限:行政許可法規定了20日的一般期限;多個行政機關,實行統一辦理或聯合辦理的,行政許可法規定辦理時間不得超過45日;頒發、送達行政許可的期限為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后的10日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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