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注會經濟法新增考點:企業破產法(9)
【考點11】重整程序
1、重整申請(P270)
(1)尚未進入破產程序時,“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2)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0%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例題13】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下列各項中,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的是( )。
A、債務人
B、占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
C、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2/3以上的債權人
D、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0%以上的出資人
【答案】AD
2、重整期間(P271)
(1)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
(2)在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營業而借款的,可以為該借款設定擔保。
(3)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
(4)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例題14】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在重整期間,有關當事人的下列行為中,不符合規定的是( )。
A、對債務人的機器設備享有抵押權的甲銀行行使了抵押權
B、管理人為繼續營業向乙銀行借款100萬元,并以廠房為該筆借款設定了抵押擔保
C、債務人的出資人丙企業請求投資收益分配
D、債務人的董事丁未經人民法院的同意,將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全部轉讓給第三人戊
【答案】ACD
3、重整計劃的制定與執行
(1)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債務人制定重整計劃草案;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管理人制定重整計劃草案。(P272)
(2)重整計劃經人民法院批準后由“債務人”執行(不論由誰制定的重整計劃,均由債務人自己執行)。(P274)
(3)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由“管理人”(而非人民法院)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P274)
4、重整計劃的表決與批準(P272)
表7-1
|
|
債權人會議 |
人民法院 |
結果 |
|
①全部通過 |
√√√√ |
√ |
√ |
|
②全部通過 |
√√√√ |
× |
× |
|
③部分通過 |
√√×× |
√ |
√ |
|
④部分通過 |
√√×× |
× |
× |
|
⑤全部未通過 |
×××× |
閉嘴 |
× |
【例題15】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下列各項中,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情形有( )。
A、重整計劃草案在債權人會議上進行分組表決時,四個表決組均未通過
B、重整計劃草案在債權人會議上進行分組表決時,部分表決組未通過且未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獲得人民法院的批準
C、重整計劃草案在債權人會議上進行分組表決時,四個表決組均已通過但未獲得人民法院的批準
D、重整計劃草案在債權人會議上進行分組表決時,部分表決組未通過,但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獲得了人民法院的批準
【答案】ABC
5、重整計劃的效力(P274)
(1)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2)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重整計劃的影響。
(3)債權人未依照規定申報債權的,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可以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4)按照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自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5)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人民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人民法院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債權人在重整計劃中作出的債權調整的承諾失去效力,但為重整計劃的執行提供的擔保繼續有效。債權人因執行重整計劃所受的清償仍然有效,債權人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在重整計劃執行中已經接受清償的債權人,只有在其他同順位債權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償到同一比例時,才能繼續接受破產分配。
【例題16】下列有關重整制度的表述中,符合《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有( )。
A、債務人尚未進入破產程序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B、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20%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C、破產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重整計劃草案由破產管理人制定
D、按照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自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答案】ABCD
【解析】(1)選項A:尚未進入破產程序時,“債務人、債權人”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2)選項B: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0%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3)選項C: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債務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4)選項D:按照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自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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