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注會經濟法新增考點:企業破產法(10)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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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12】和解制度
1、和解的提出(P275)
債務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
2、和解協議的通過(P275)
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
債權人會議 |
人民法院 |
結果 |
① |
√ |
√ |
√ |
② |
√ |
× |
× |
③ |
× |
閉嘴 |
× |
【例題17】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情形有( )。
A、和解協議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未獲得通過
B、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但未獲得人民法院認可的
C、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并獲得人民法院認可的
D、債務人未提出和解協議草案的
【答案】ABD
【解析】(1)選項AB:和解協議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未獲得通過,或者已經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和解協議未獲得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2)選項D:債務人申請和解,應當提出和解協議草案。
3、和解協議的效力(P276)
(1)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2)和解債權人未依照規定申報債權的,在和解協議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后,可以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3)按照和解協議減免的債務,自和解協議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4)和解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和解協議的影響。
(5)和解協議沒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經和解債權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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