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注會經濟法新增考點:企業破產法(7)


【考點9】債權申報
1、債權申報的期限(P263)
(1)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而非受理)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2)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2、債權申報的要求(P263)
(1)職工債權不必申報。
(2)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3)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4)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屬于破產債權,必須申報。
(5)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6)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破產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7)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
【解釋】對方當事人申報的破產債權以實際損失為限,違約金不得作為破產債權申報,定金則按照定金罰則以雙倍數額申報破產債權。
(8)債務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破產,受托人“不知”該事實,繼續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解釋1】如果受托人“已知”該事實,但為了債務人即全體債權人利益而在無法向管理人移交事務的緊急情況下繼續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由此產生的請求權作為共益債務優先受償。
【解釋2】如果受托人“已知”委托人破產之事實,無必要的繼續處理委托事務,不當增加委托費用與報酬數額的,由此而產生的債權,不得作為破產債權受償。
(9)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被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例題9】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下列選項中,可以作為破產債權申報的有( )。(2008年)
A、破產宣告時尚未到期的債權
B、破產宣告時附停止條件的債權
C、破產案件受理前成立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D、管理人決定解除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除實際損失之外,依合同約定應支付給對方當事人的違約金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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