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注會經濟法新增考點:企業破產法(6)


【例題7】綠楊公司因嚴重資不抵債向法院申請破產,法院已經受理其申請。在法院已經受理破產申請、尚未宣告綠楊公司破產之時,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構成債務人財產的是( )。
A、綠楊公司享有的未到期債權
B、管理人撤銷綠楊公司6個月前以明顯不合理價格進行交易涉及的財產
C、綠楊公司所有但已設定抵押的財產
D、綠楊公司購買的正在運輸途中的但尚未付清貨款的貨物
【答案】D
【解析】(1)選項A: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計入債務人財產;(2)選項B: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計入債務人財產;(3)選項C: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包括擔保物),計入債務人財產;(4)選項D: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不能計入債務人財產。
【考點7】抵銷權(P260)
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
1、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2、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3、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4、股東的破產債權,不得與其欠付的注冊資本金相抵銷。
【考點8】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界定(P262)
1、破產費用
(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3)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2、共益債務
(1)因管理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5)管理人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例題8】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共益債務的是( )。
A、因管理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B、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C、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
D、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答案】ABC
【解析】選項D屬于破產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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