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試基礎知識七


五、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保護其權利的權利。訴訟時效在學理上,亦稱消滅時效。
訴訟時效消滅的是一種請求權,而不消滅實體權利。《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舉例:A向B借款1萬元,還款時間為2008年1月1 日,A作為債務人到期不清償債務,B對A的訴訟時效為2年,如果超過2年將喪失訴訟請求權。但B作為債權人,其擁有的實體債權并沒有消滅,A和B之問的債權債務關系繼續存在,這時B打官司的話不會勝訴的,但是A自愿償還的話,這是可以的。
1、訴訟時效和保護時效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知識點提示:(1)訴訟時效(2年、1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2)保護時效(20年):自權利侵害“被侵害之日”之日|起計算。
2、訴訟時效期間(重點掌握)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2年)
(2)特別訴訟時效期間
適用于1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產品未聲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解析: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毀損的,寄存人的請求權只有1年的訴訟時效。保管人要求寄存人支付保管費的訴訟時效為2年。
適用于4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爭議
②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
【例題1】(2007年)甲于2007年3月20日將小件包裹寄存乙處保管。3月22日,該包裹被盜。3月27日,甲取包裹時得知包裹被盜。甲要求乙賠償損失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日是( )。
A、2009年3月27日
B、2009年3月22日
C、2008年3月27日
D、2008年3月22日
【答案】:C
【解析】:根據規定,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本題中,甲在2007年3月27日知道權利被侵害,因此訴訟時效期間為2007年3月27日-2008年3月27日。本題正確答案應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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