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試基礎知識八


【例題2】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下列爭議中,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的是( )。(2006年)
A、國際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
B、貸款擔保合同爭議
C、因出售質最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引起的爭議
D、因運輸的商品丟失或損毀引起的爭議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訴訟時效期間。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選項C正確的。國際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適用4年的特殊訴訟時效期間,選項A錯誤;選項BD適用2年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所以也是錯誤的。
3、訴訟時效的中止。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暫時停止計算訴訟時效期間,以前經過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待阻礙時效進行的事由消失后,時效繼續進行。
(1)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不可抗力,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2)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發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個月時不可抗力已消失,則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3)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發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個月時不可抗力仍然繼存在,則應在最后6個月時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例題】2001年5月5日,甲拒絕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務一直未向甲主張權利。2001年8月,乙因出差遇險無法行使請求權的時間為20天。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乙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是( )。(2002年)
A、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5日
B、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25日
C、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5日
D、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25日
【答案】A
【解析】拒付租金的,適用于1年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2001年5月5日--2002年5月5日),乙出差遇險雖屬不可抗力,但沒有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2001年11月5日--2002年5月5日)內,不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止,訴訟時效期間仍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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