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6):共有
更新時間:2019-04-28 14: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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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按份共有”;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除外。
2.共有的一般效力
(1)對共有財產的分割可以采取三種方式:協議分割、實物分割、變價分割或作價補償。
(2)對外承擔連帶責任
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
(3)對內追償
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3.共有的效力
類型 | 按份共有 | 共同共有 |
(1)示例 | 3人合起來買了輛車,各占1/3 | 共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如:家庭、夫妻共有 |
(2)份額 | 依份額享有共有權 | 平等和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 |
(3)分割 | 對共有物有分割請求權 | 存續期間,原則上共同共有人無分割請求權 |
(4)優先權 | (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 存續期間,共同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 |
(5)擔保 | 在其份額上設定擔保物權 | |
(6)物上請求 | 受到妨害,各共有人可單獨或共同行使物上請求權 | |
(7)處分(重大修繕) | 應經占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 應經全體共有人一致同意 |
【司法解釋】按份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的限制 | 共有份額的權利主體因“繼承、遺贈等原因”發生變化時,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得主張優先購買。 【提示】但按份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
按份共有人之間轉讓共有份額,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得主張優先購買;但按份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除外 | |
不支持優先購買權的情形 | 并非同等條件:未按期主張優先購買,或者雖主張優先購買,但提出減少轉讓價款、增加轉讓人負擔等實質性變更要求 |
并非主張購買:以其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為由,僅請求撤銷共有份額轉讓合同或者認定該合同無效。 | |
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限 | 有約定按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 (1)轉讓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發出的包含同等條件內容的通知中載明行使期間的,以該期間為準; (2)通知中未載明行使期間,或者載明的期間短于通知送達之日起十五日的,為十五日; (3)轉讓人未通知的,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最終確定的同等條件之日起十五日; (4)轉讓人未通知,且無法確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最終確定的同等條件的,為共有份額權屬轉移之日起六個月。 |
優先購買權的行使 | 兩個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且協商不成時,請求按照轉讓時“各自份額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應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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