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5):善意取得制度
更新時間:2019-04-28 14: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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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善意取得要件
【司法解釋】善意取得認定
善意 | 受讓人受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時,“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的,應當認定受讓人為善意 |
舉證責任 | 真實權利人主張受讓人不構成善意的,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
重大過失認定 | (1)真實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受讓人“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的,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 (2)受讓人受讓動產時,交易的對象、場所或者時機等不符合交易習慣的,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 |
善意的判斷時點 | (1)簡易交付:轉讓動產法律行為“生效時”為動產交付之時; (2)指示交付: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有關轉讓返還原物請求權的“協議生效時”為動產交付之時 |
合理價格 | 根據轉讓標的物的性質、數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體情況,參考轉讓時交易地市場價格及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認定 |
知情認定 | 應當認定不動產受讓人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情形: (1)登記簿上存在有效的異議登記; (2)預告登記有效期內,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 (3)登記簿上已經記載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動產權利的有關事項; (4)受讓人知道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主體錯誤; (5)受讓人知道他人已經依法享有不動產物權 |
【注意】物權法:兩個特殊問題的處理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特殊動產的善意取得 | 交付就取得 |
善意取得的排除 | 轉讓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 |
(二)法律效果
1.權利人追回權
提示:如果遺失物通過轉讓為他人所占有時,權利人有權要求占有人返還原物或者賠償損失。
①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
②如果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
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2.原權利人VS受讓人VS讓與人
(1)在原權利人與受讓人之間,原權利人喪失標的物所有權,而受讓人則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獲得標的物所有權。
(2)在原權利人與讓與人之間,由于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所有權發生轉移,因此原權利人無權要求讓與人返還原物,只能要求無權處分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讓與人返還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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