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知識點:第四章代位權和撤銷權區別
更新時間:2017-11-30 12:48:04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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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和撤銷權的區別
代位權 |
撤銷權 |
|
適用條件 |
怠于行使到期債權 |
(1)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 (2)無償轉讓財產 (3)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而且第三人知道 |
債權人的債權是否到期 |
已經到期 |
是否到期均可 |
被告 |
次債務人 |
債務人 |
訴訟中的第三人 |
債務人 |
受益人或者受讓人 |
管轄法院 |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
|
債權人是否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
有優先權 |
無優先權 |
費用承擔 |
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其他必要費用則由債務人承擔 |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合理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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